银信合作引领“大信托时代”

发布时间:2019-08-29 23:07:15


“大信托时代”即将来临,而在信托制度已经在银行、证券、保险中被充分重视并开始尝试运用的今天,我们预言,银信合作将引领“大信托时代”。
  实际上,从目前信托制度运用的范围看,银行、证券和保险都已经开始了对信托制度的研究与运用。2005年9月29日,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这一办法被认为是商业银行开展信托业务合法化的象征;2006年3月6日实施的《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特征体现明显;2006年9月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关于发布〈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通知》更明确体现了对信托制度的应用,该《通知》规定: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说明,信托制度被已经广泛应用于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大金融机构。但是,真正引领“大信托时代”到来的,必将是银信合作。
  从历史渊源和合作上看,1980年到1999年将近20年的时间里,银行一直经营信托业务。由于银行的参与,高峰时期国内信托公司有近千家。1999年3月,因为信托公司经营混乱,,开始对信托投资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并要求信托公司与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目前,经过重新登记存留下来的许多信托公司都是从银行脱离出来的,即使是被清理的信托公司,其许多当年的信托从业人员很多也留到了银行。虽然清理整顿前信托公司的经营多远离信托本源,但这一时期的信托从业人员至少对信托业的教训记忆深刻。这种历史渊源不仅使银行与信托在“血缘”上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密切,同时也使银行比其他金融机构在队伍的建设上更容易聚集起一批具有信托从业经历、懂信托、对信托业的历史教训有着切身体验的人才队伍。虽然一度银行与信托的联系出现分离,但自2002年信托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后,银行与信托之间的联系不久就恢复起来。2002年9月,福建兴业银行即出现了代售重庆国际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此后银信合作逐步深化。这种历史的渊源与长期的合作,一方面说明了来自银信双方的合作动能;另一方面也使银信双方在合作的磨合上比其他金融机构更容易。
  从产品上看,从2002年至今,银信合作已经走过了4年多的历程。合作的方式也已经由“代收付”发展到目前的双方“回购”、“受益权质押贷款”、“投资管理”和“担保”、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股权代持等等双向性、互动性合作。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几乎银行的所有业务部门都在关注信托。在目前的银行理财产品中,银信合作已经呈现出一种融合的态势。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挂钩信托;另一方面,许多银行理财产品中大量引用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和模式。而许多尚未开发的银信合作项目也正在被人们所关注和研究。有专家告诉记者,在资产证券化中,以信托模式可以介入的领域就可以包括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证券化、企事业的应收账款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和其他租金收入证券化等等。银信合作广泛的实践和亟待开发的广大领域将成为其引领“大信托时代”到来的保证
  从动因上看,中国的银行业正在发生着一场深刻的变革,这场变革就是商业银行角色的转换。促使这场变革形成的原因在于,银行业资本约束的加强和企业直接融资的发展,迫使银行弱化传统的盈利模式,强化中间业务在利润构成中的占比。光大银行副行长解植春曾有过这样的表述:直接融资的发展将迫使中国商业银行寻求新的盈利模式,向投资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等综合化经营方向发展,扩展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利润来源。综合化经营也将使银行真正向金融中介职能回归,并能在相对高的技术层面上发展业务、参与竞争。而商业银行在从资金的提供商向资金的中介商转变的过程中,信托制度无疑将为其思路直至产品的创新打开思路。这也正是银信合作能够引领“大信托时代”到来的最原始动能。
  从可操作性上看,理论上信托公司未来的发展出路和方向有很多,比如信证合作、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等等。但是,,因为银信合作不涉及跨部门协调,在操作上就显得更加简单易行。实际上,银监会促进银信合作的意图已经显现。银监会于去年1月26日颁布实施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涉及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时,有这样的表述:“收购对象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的,其资产质量应当较好、规模较小。”虽然记者多方采访并未得到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释,但它的出现应该不是没有道理的。有研究表明,金融业从分业走向混业必须经过这样的阶段:从合作到产品融合再到相互的参控股。而制度法规上的率先突破,将推动银信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并逐步引领“大信托时代”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