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管理办法生效 信托业面临两极分化
发布时间:2019-08-04 18:11:15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于3月1日开始实施。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银监会日前专门发出《通知》,对相关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信托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或进入过渡期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这意味着2010年3月1日后未完成有关要求的信托公司将被责令重组或退出市场。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指出,新办法的实施将使我国信托行业更加规范、健康运行,而信托公司则将出现两极分化走势,特别是一些进入过渡期的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异地经营等方面将有许多制约,并最终有退市的危险。
《通知》规定,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金融学博士罗志华认为,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申请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作出时间限制的主要目的,,。从这一规定来看,,对信托业未来的业务创新领域也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考虑。
这一时间规定,对信托行业、公司以及普通投资者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过渡期内的公司。
首先,信托行业将迅速形成行业分类,一类是实行新政策的信托机构,这一类机构将获得更多的创新业务和政策支持;另一类是实行过渡期政策的信托机构,该类机构无法开展异地业务及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展业空间将受到更多限制。但这一行业分类将在三年内消失。
中诚信托副总经理吴大勇也认为,目前我国信托业还处于整个金融业的边缘,力量单薄,公司数量有限,要着眼于整个信托行业或大信托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出台什么样的规定,对信托公司而言,发展的关键都是要规范运作。新办法对大的、规范的信托公司影响并不大。
其次,明确的时间限制致使按照新政策构建业务和管理框架成为许多信托公司近期工作的重点,多数信托公司不得不考虑公司在新政下的发展战略,一些信托公司在积极申请成为第一类信托机构的同时,已经在新政策框架下谋求公司未来的发展布局和确定自身的业务领域。
对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公司,尽管在受托普通投资者的资金业务方面还能够有所作为,但由于有三年的时间限制,在三年内能否按照新政策清理整顿原有业务并成功转型,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生存。对于难以依靠自身力量清理原有业务和转型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将在三年内完成重组和购并,否则只能退出。
最后,新政策切断了一些不符合合格投资人标准的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这些投资者只能根据信托公司的政策取向,要么转型投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要么在过渡期的信托机构再进行不超过三年的投资。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这些客户群体的丧失无疑将是信托机构的损失。如何通过金融创新业务、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行业间合作业务、代理中间业务和咨询业务等,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客户资源,将是各信托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
罗志华认为,新办法将推动信托业的重组与并购浪潮,并使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出现两极分化,一些具有较强股东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将能够在新政下更好地发挥业务创新与拓展能力,而一些缺乏背景的信托公司甚至可能面临生存问题。在股东层面,一些不具备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控股股东将无法在新政策下推动信托公司的转型与发展,只能寻求退出。面对当前金融混业的发展趋势,一些金融控股集团则会瞄准信托机构在新政下的投资与管理功能。
银监会在《通知》中还指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对此,罗志华认为,从一个层面来看,尽管在“一法两规”约束下,信托机构真正的信托业务已经开展起来,但中短期债权性融资业务无可争议地成为了当前信托业务的主流,信托业务并没有摆脱类银行贷款的短期资金筹集与运用的格局,投资管理业务还没有成为信托业务的主流。从另一个层面来看,,面对普通投资者的信托本金和收益,实质上由信托公司而不是由信托财产承担了管理与运用的风险,这与银行间接融资并无本质区别。大力发展合格投资人并限制普通个人投资者,就是要从本质上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实现由信托财产承担其在运用中的风险,构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业务模式。
他认为,银监会的这一思路无疑是好的,但要大力发展投资型业务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最大障碍在于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偏好强于个人投资者,而缺乏具有退出机制的交易市场和流通渠道,将难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和避险要求,也就难以开展长期型投资业务。
《通知》规定,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副所长、金融学博士罗志华认为,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申请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作出时间限制的主要目的,,。从这一规定来看,,对信托业未来的业务创新领域也已经有较为成熟的考虑。
这一时间规定,对信托行业、公司以及普通投资者也将产生一定影响,尤其是过渡期内的公司。
首先,信托行业将迅速形成行业分类,一类是实行新政策的信托机构,这一类机构将获得更多的创新业务和政策支持;另一类是实行过渡期政策的信托机构,该类机构无法开展异地业务及资产证券化、受托境外理财等创新类业务,展业空间将受到更多限制。但这一行业分类将在三年内消失。
中诚信托副总经理吴大勇也认为,目前我国信托业还处于整个金融业的边缘,力量单薄,公司数量有限,要着眼于整个信托行业或大信托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无论出台什么样的规定,对信托公司而言,发展的关键都是要规范运作。新办法对大的、规范的信托公司影响并不大。
其次,明确的时间限制致使按照新政策构建业务和管理框架成为许多信托公司近期工作的重点,多数信托公司不得不考虑公司在新政下的发展战略,一些信托公司在积极申请成为第一类信托机构的同时,已经在新政策框架下谋求公司未来的发展布局和确定自身的业务领域。
对处于过渡期内的信托公司,尽管在受托普通投资者的资金业务方面还能够有所作为,但由于有三年的时间限制,在三年内能否按照新政策清理整顿原有业务并成功转型,将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生存。对于难以依靠自身力量清理原有业务和转型有困难的信托公司,将在三年内完成重组和购并,否则只能退出。
最后,新政策切断了一些不符合合格投资人标准的普通投资者的投资渠道,这些投资者只能根据信托公司的政策取向,要么转型投资其他金融理财产品,要么在过渡期的信托机构再进行不超过三年的投资。对于信托公司来说,这些客户群体的丧失无疑将是信托机构的损失。如何通过金融创新业务、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行业间合作业务、代理中间业务和咨询业务等,充分利用好已有的客户资源,将是各信托公司应该考虑的问题。
罗志华认为,新办法将推动信托业的重组与并购浪潮,并使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出现两极分化,一些具有较强股东背景和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将能够在新政下更好地发挥业务创新与拓展能力,而一些缺乏背景的信托公司甚至可能面临生存问题。在股东层面,一些不具备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的信托公司控股股东将无法在新政策下推动信托公司的转型与发展,只能寻求退出。面对当前金融混业的发展趋势,一些金融控股集团则会瞄准信托机构在新政下的投资与管理功能。
银监会在《通知》中还指出,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对此,罗志华认为,从一个层面来看,尽管在“一法两规”约束下,信托机构真正的信托业务已经开展起来,但中短期债权性融资业务无可争议地成为了当前信托业务的主流,信托业务并没有摆脱类银行贷款的短期资金筹集与运用的格局,投资管理业务还没有成为信托业务的主流。从另一个层面来看,,面对普通投资者的信托本金和收益,实质上由信托公司而不是由信托财产承担了管理与运用的风险,这与银行间接融资并无本质区别。大力发展合格投资人并限制普通个人投资者,就是要从本质上改变这一现状,真正实现由信托财产承担其在运用中的风险,构建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财产管理业务模式。
他认为,银监会的这一思路无疑是好的,但要大力发展投资型业务和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最大障碍在于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偏好强于个人投资者,而缺乏具有退出机制的交易市场和流通渠道,将难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的流动性和避险要求,也就难以开展长期型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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