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泰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债权清偿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7-08 12:34:15


内容摘要: 届时请上述债权人携带下列材料及手续到管理人处办理债权清偿兑付手续: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非律师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如果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受领其应当分配的债权财产,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庆泰信托公司各债权人:

  根据2009年11月19日第2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青海高院)裁定批准的庆泰信托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及经青海高院裁定认可的《庆泰信托公司重整第一次财产分配及债权清偿方案》,管理人现对青海高院(2009)青民二破字第1━1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庆泰信托公司职工债权、自然人债权和50家机构债权人之普通债权予以清偿。其中第一顺序职工债权按100%的比例清偿,清偿额为1,183,215.31元;自然人债权按100%的比例收购后,偿还收购资金32,661,224.76元;第三顺序50家机构债权人之普通债权,按债权总额10%的比例清偿,合计清偿额为81,805,200.79元。

  本次债权清偿为第一次清偿,确定于2010年5月5日至5月31日向各有关债权人兑付清偿。届时请上述债权人携带下列材料及手续到管理人处办理债权清偿兑付手续:

  一、机构债权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手续:

  1、加盖单位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非律师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

  4、资金转入的开户行、账号及单位证明;

  5、加盖收款单位财务印章的合法收款票据;

  6、单位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手续。

  二、机构债权人以自然人名义申报债权的须提交:

  1、本人身份证;

  2、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为律师的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非律师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

  3、资金转入的开户行及账号,由本人签字捺印的转款申请;

  4、合法收款票据;

  5、本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应当提供的相关手续。

  如果债权人在上述期限内未予受领其应当分配的债权财产,管理人将予以提存,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自最后一次清偿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其应当分配的债权财产,视为自行放弃。

  管理人通信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冷湖路27号宁景苑商务中心10楼盛通律师事务所

  邮政编码:810008

  联系电话:0971-8450146、6307159

  6314840

  传真:0971-8450146、6307529

  联系人:李惠萍 安晓琴 黄大泽

  E-mail:shengtong_qh@126.com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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