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英国法学名著系列之《信托法》开始征订

发布时间:2020-08-11 12:40:15


当代英国法学名著系列
英伦法律*一脉相承

书名:信托法 第4版(中英文本)
THE LAW OF TRUSTS
作者:[英] D. J. 海顿
译者:周翼、王昊
开本:A5
定价:36.00元
出版时间:2004年8月出版
书号:ISBN 7-5036-4946-1/D?4664
系列:当代英国法学名著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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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英国信托法领域权威大卫.海顿教授的代表之作。本书以英格兰与威尔士的信托法为基础,参考其他国家的信托法,对信托领域的重要问题及主要原则进行了详细的研究。本书内容实用,浅显易懂,为学生学习、律师研究的最佳材料。本书及海顿教授的另外两本著作《信托和受托人法》、《信托法和衡平法救济方式的案例与评论》被英国法官及信托律师公认为“圣经”。英国上议院在判案时经常直接援引其著作中的观点作为审判依据。本书为中英双语版本,有益于学习信托法律英语。

本书的目录:
中文版序
英文版序
第一章 信托的核心问题
第二章 明示信托的不同类型
第三章 非慈善信托的效力
第四章 慈善信托
第五章 委托人
第六章 受托人
第七章 受益人
第八章
第九章 家庭关系的归复信托和推定信托
附录:欧洲信托法的原则
索引

中文版序
本书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读者了解正宗的英国信托原理, 以使他们能够充分利用中国信托的相关概念。 信托是一个非常灵活的机制,在该机制中受托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以及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拥有并管理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与他的个人财产相分离)。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商业环境下,信托对于保护和积累财产都有着特别的作用。
以英国法律体系为基础, 普通法以符合其社会和经济的方式发展了信托概念, 而近年来,其他法律体系的国家,也发展了适合他们自己的情况的信托概念。 中国及其新的信托法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 为了更好的理解这部法律、它的影响和用途, 了解传统的英国信托法,了解合同法和信托法之间的区别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英国法,直到2000年成文法使法律发生了变化以前, 合同法的使用是非常有限的。 因为,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的当事人才能根据合同起诉。 因此在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无法通过诉讼来获得这一利益。所以,如果一个人想要使非合同项下的当事人受益, 他就不得不为该第三人设立一个信托, 使该第三人成为受益人, 而该第三人可以以受益人的地位强制受托人履行其义务。 但是信托的创设人, 即委托人,则不能强制执行该信托。 委托人被认为已经将信托财产上所有的权利, 为了受益人的利益, 毫无保留地转移给了受托人( 除非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也被安排为受益人, 而以受益人的身份享有权利,否则委托人在信托财产上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根据英国法, 从委托人将其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时起,受益人就享有了财产性权益(衡平法权益)。且从受托人接受受托人职务之时起, 他就对受益人而不是委托人负有义务(除非委托人也是受益人中的一员,或他保留了否决受托人某些未经其许可的行为的权利)。 “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有的义务中有一个不可再削减的核心义务, 受益人可以强制受托人履行该义务, 这是信托概念的核心。 如果受益人没有可以要求受托人强制执行其义务的权利, 就不存在信托了。”(米利特法官在Armitage v Nurse [1998] Ch 241 at 253案件中强调了这一观点。)
在例外的情况下, 如为了慈善目的( 为解救贫困、促进教育或宗教或促进对社区有利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有权利强制受托人执行该信托。
但是当英国法将目的信托限于慈善信托,且排除了委托人的强制执行权时, 只要其他司法辖区存在可行的强制执行程序, 那就没有理由不允许非慈善性目的信托的存在。而且只要是对受益人权利的补充, 也就没有理由不允许委托人有强制执行信托的权利。同样的, 一个司法辖区也可以对谁能成为受托人进行限制。
信托最主要的特征是在受托人的债权人、配偶或继承人向受托人提出请求时,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的个人财产。 信托财产只能用来偿还,合理地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务, 或者受托人以受托人身份行事所产生的债务。 信托财产的这种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受到保护的特点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在英国,并不需要通过下列方式使信托财产获得这种破产保护特性:即授予受益人信托财产上的财产性权利, 该权利可以约束任何人,除了不知情地接受了信托财产的第三人。
委托人应该能够保护设立了信托的财产, 或者将其转移给受托人, 或宣称他自己是某些他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的受托人, 只要他不被允许欺骗其债权人。 因此, S 可以在某一块土地上设立信托, 如, 或者通过将该土地转移给受托人T,或者宣告他自己作为受托人持有财产( 而不是通过先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T, 然后再由T转移给S作为受托人而达到上述目的)。
因此, 信托的功能超越了合同, 它能够将信托财产被隔离保护,且允许委托人使自己成为唯一的受托人, 而一个人不能与自己订立合同。 另外, 一个对违反合同提起诉讼的人是在诉求个人损失, 而一个对违反信托提起诉讼的人可能是诉求个人损失( 比如, 如果是一个或然的或自由裁量受益人提起诉讼), 但是也可能是诉求受托人将由于违反信托而导致的信托财产的损失恢复原状。 信托是一个持有财产的机制, 会在一个具体的期限内持续存在, 委托人或受益人不能由于受托人严重的违反信托的行为而终止信托。 另外, 与合同不同的是, 信托在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仍然继续存在(除非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在上述情况下信托会被终止)。 受托人是一个职务,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都附属于该职务。如果现有的受托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其他人可以取代他而担任这一职务。
中国《信托法》对于发展信托法律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框架,留给了委托人足够的空间,使信托文件的起草者,能够在信托文件中加入一些明示条款(比如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尽量有效地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实现某一目的,而管理信托财产。在阅读完本书后,读者会在下列问题上处于一个比较有利的地位:即考虑如何在中国的信托文件中,加入一些有意义的条款以补充成文法不足。如果没有加入明示条款,信托文件就将自动适用信托法的规定。毕竟,专业律师起草信托文件的高超技巧和法官的优秀素质,为在经济上有效地使用信托提供了灵活的动力。人类的智慧可以不断地为多样化地使用信托提供新的创意。
最后,我衷心地感谢周翼先生(广东天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和王昊女士(北京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运用他们出色的语言技巧和所掌握的信托法专业知识,把我的书翻译成中文。他们在伦敦留学期间,选择了我和Paul Mathews教授开设的国际和比较信托法的课程。在通过电子邮件,互相交换对本书中一些复杂问题的理解的过程中,都从对方学到了很多东西。我们也希望我们能把本书中的问题解释得尽量清楚,并希望本书能够激发起中国律师的动力,使他们加入到中国第一代信托律师的队伍中来。

David Hayton
2004年6月20日


英文版序
本书的目的是向读者介绍信托的本质,即信托是一个可以对任何变化作出灵活反应的机制。本书可以帮助读者理解信托是如何操作的,以及受托人的职责。本书是为以下三类读者准备的:
首先,很显然,它可以被用作学生学习信托的基本教材(学生们可以通过图书馆和互联网查找脚注中的案例,以得到进一步的参考资料)。学生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学习方法从本书中受益:在开始学习信托前,先快速地将本书浏览几遍;在开始学习某一个具体内容前,仔细地、慢慢地阅读相关的章节;最后,在考试前夕,再将本书整体性地通读一遍。这样,学生就会在头脑中,对信托形成一个三维立体认识。如果学生们和其他读者在阅读本书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又想进一步了解,那么下面这本针对学生的教科书对他们是会有帮助的:Hayton 和Marshall 编写的Commentary and Cases on the Law of Trusts and Equitable Remedy( 11th ed., 2001),或者是这本针对实务工作者的教科书:Underhill和Hayton编写的 Law of Trusts and Trustee(16th ed., 2003)。
其次,那些可能已经接触,或者将要作为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而接触信托事务的普通人,也会发现本书是很有帮助的。正如本书各章标题所展示的一样,本书是比较实务性的:它并没有按照一贯的纯学术分析方法来介绍信托。
第三,如果在某些司法辖区内已经产生了信托事务,特别是当这些国家(如意大利、马耳他和荷兰)已经实施了《关于信托承认的海牙公约》,那么这些国家的律师们可以通过阅读本书,尤其是第一章,得到一些启示。我带领英国代表团出席了海牙会议,并参与了该公约的制定。即使那些外国律师所在的国家,没有根据他们的国际私法原则承认信托制度,那么如果该国想用一个恰当的大陆法系中相类似的概念,来对信托进行解释,那么了解信托的本质,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外国律师可以进一步参考由我主编的Extending the Boundaries of Trusts an Similar Ring-fenced Funds (2002, Kluwer)。
在撰写这样一本介绍信托法基础原则的书的时候,经常会遇到一些基础问题,而这些问题在研究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是很容易被忽略的。因此,即使对于一些很老练的信托法律师,本书也可以提供一些激发他们思维的东西: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并不是最简单的。一本薄书不能象一本厚书一样,“编故事”。
本书主要讨论英格兰和威尔士信托法,详细地介绍了这些法律的现状,但是也指出了可能的发展方向。本书也参考了其他一些国家的信托法,这样的调查是很重要的,因为对这些国家信托法的介绍可以更好地突出英国信托法的特点,同时也指出了信托法发展的巨大空间。
本书的最新版介绍了衡平法和信托的动态角色(如,同居者通过非正规方式取得了家庭中的权益的法律)。它也强调了衡平法在对被告进行干预前,依赖于被告的良心受到震撼,以及衡平法坚持将不当行事的受托人视为好人来对待(剥夺其利用其错误的权利),以此来充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通过与下列人员的讨论,本书受益匪浅:一届又一届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参加国际海牙会议的外国律师们,以及正在准备“欧洲信托法原则”的国际工作小组的外国律师们:见Hayton, Kortman和 Verhagen主编的Principles of European Trust Law(1999, Kluwer)。本书是在2003年5月之前收集的材料的基础上撰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