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融资新策略:信托加银行
发布时间:2020-01-27 01:21:15
面临房地产信贷政策的集聚调整,房地产开发商如何度过难关,著名金融信托专家孙飞博士最近在华夏地产论坛发表了精辟的讲演,以下是他的讲演内容:
,其融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目前中国这种融资环境下,房地产业融资主流模式到底是什么?我给大家提一个观点,就是“信托+银行”。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目前中国金融还属于高度管制的国家。到2006年WTO要求金融全面开放的时候,会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金融产品、更多的金融工具向中国各个机构,老百姓敞开。但在目前融资资源还比较匮乏,融资管道单一,中国的商业银行无论如何都还是房地产的主流融资渠道。为什么?因为现在作为中国金融产业来讲,商业银行的资产占了27.5万亿,基本上证券、保险、信托等等机构资产和它比显得微不足道。对于银行这种巨无霸集团,我个人认为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国内仍是主流位置。其次作为融资渠道来讲,当初很多房地产企业直接上市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壳,通过重组来上市。如果一个房地产企业急需用钱,上市融资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现在还有一年的辅导期,也就是说上市的门槛很高,这条路不太顺畅。再说发企业债券,基本上发债的都是大型国有企业,比如说铁路、电力、三峡等等机构这种发债,而且发债还要大银行担保。房地产企业发债,这个到目前好像只有两个亿。再往下说就是基金的概念,现在国内很多号称地产基金,我觉得这是非法的,国内目前产业基金的法规,没有一家合法的产业基金,也就是说中国的产业基金一直没有诞生,仅有境外投资中国的这种产业基金。
另外是期货,根本不适用于房地产。基本上来讲中国的融资渠道是很窄的,针对房地产的产业基金也没有。
2002年7月18日资金信托办法出台以后,信托产品就风起云涌,成为中国金融界一个热点。在2003年发行的信托产品有两百多个,募集基金两百多亿,其中有四分之一投向房地产,在房地产融资很紧的形势下,信托无疑给开发商注射了一剂兴奋剂。在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当中,特别是121号文出来以后,纵观所有融资渠道和产品,信托和银行组合是有效的,银行拥用大量的资金,可以做开发贷款,可以做按揭,房地产主要的融资来源还是要银行。而对于121号文限制,四证不齐全的项目和企业,信托正好可以见缝插针。现代信托制度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学界一大贡献,信托具有财产管理功能,避税功能,规避政策功能等。以股权投资形式,可以达到35%的自有资金。
信托公司跟房地产业有很多切合点,开发商缺什么,信托公司就可以补什么。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信托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受121号文的限制,也可以不受很多政策的阻碍,可以为开发商量身定做。但是信托投资公司现在基本上为了控制风险,会参照121号文件一些条款。信托投资公司跟房地产企业合作,遵循的就是金融产品的三性原则。首先,作为金融机构,要注意控制风险。房地产企业首先要给信托投资公司一个答案,就是要发行这个信托产品,怎么才能让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开发商用什么来做抵押,用什么来做担保,这个很重要。
信托投资公司比银行要求更严一些,银行要求70%的抵押,信托要50%。担保方面比如我认为首钢集团,首创集团还可以,但小公司,包括很多小的担保公司我们都不认,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最注重的。其次是盈利性。项目的盈利性如何,项目的市场潜力,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集团背景,知名度,资源整合能力,这都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再次,就是要给投资者比较高的回报。发行投资计划,向市场募集基金,需要好卖的信托产品。我们在给投资者安全感的前提下,必须具备比较高的收益率,才能使产品销售顺利。最后,作为金融产品来讲,流通性很重要。股票可以随时流通。作为信托产品,也需要流通。因此,我预言未来中国信托二级市场也会出现,通过信托交易所来买卖信托合约。目前,可由项目公司等机构提出回购、赎回,通过这些模式让信托产品流动起来,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很感兴趣,比如发行一个亿产品,有的机构就买了五千万,认为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六以上,同时可以随时赎回,另外还可以拿信托合同到银行抵押贷款等等。如果把这些问题解决了,实际上信托产品三性原则已经贯彻,我相信信托投资公司,跟房地产业,或者其它产业和项目的合作都会比较畅快。
总的来讲,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非常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因为无论国家怎么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已经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国城市化水平很低,未来中国城市化会加快,房地产业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国家宏观调控,实际上是有利于房地产业的优化整合,这对国民经济,对于信托与房地产业合作有非常好的促动作用。我也希望房地产业克服暂时的困难,跟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携手迈向更好的明天!
,其融资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在目前中国这种融资环境下,房地产业融资主流模式到底是什么?我给大家提一个观点,就是“信托+银行”。为什么这么说呢?第一,目前中国金融还属于高度管制的国家。到2006年WTO要求金融全面开放的时候,会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更多的金融产品、更多的金融工具向中国各个机构,老百姓敞开。但在目前融资资源还比较匮乏,融资管道单一,中国的商业银行无论如何都还是房地产的主流融资渠道。为什么?因为现在作为中国金融产业来讲,商业银行的资产占了27.5万亿,基本上证券、保险、信托等等机构资产和它比显得微不足道。对于银行这种巨无霸集团,我个人认为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在国内仍是主流位置。其次作为融资渠道来讲,当初很多房地产企业直接上市的很少,大部分都是通过买壳,通过重组来上市。如果一个房地产企业急需用钱,上市融资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现在还有一年的辅导期,也就是说上市的门槛很高,这条路不太顺畅。再说发企业债券,基本上发债的都是大型国有企业,比如说铁路、电力、三峡等等机构这种发债,而且发债还要大银行担保。房地产企业发债,这个到目前好像只有两个亿。再往下说就是基金的概念,现在国内很多号称地产基金,我觉得这是非法的,国内目前产业基金的法规,没有一家合法的产业基金,也就是说中国的产业基金一直没有诞生,仅有境外投资中国的这种产业基金。
另外是期货,根本不适用于房地产。基本上来讲中国的融资渠道是很窄的,针对房地产的产业基金也没有。
2002年7月18日资金信托办法出台以后,信托产品就风起云涌,成为中国金融界一个热点。在2003年发行的信托产品有两百多个,募集基金两百多亿,其中有四分之一投向房地产,在房地产融资很紧的形势下,信托无疑给开发商注射了一剂兴奋剂。在中国房地产业发展当中,特别是121号文出来以后,纵观所有融资渠道和产品,信托和银行组合是有效的,银行拥用大量的资金,可以做开发贷款,可以做按揭,房地产主要的融资来源还是要银行。而对于121号文限制,四证不齐全的项目和企业,信托正好可以见缝插针。现代信托制度是英国人对世界法学界一大贡献,信托具有财产管理功能,避税功能,规避政策功能等。以股权投资形式,可以达到35%的自有资金。
信托公司跟房地产业有很多切合点,开发商缺什么,信托公司就可以补什么。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信托管理办法还没有出台,在这种情况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受121号文的限制,也可以不受很多政策的阻碍,可以为开发商量身定做。但是信托投资公司现在基本上为了控制风险,会参照121号文件一些条款。信托投资公司跟房地产企业合作,遵循的就是金融产品的三性原则。首先,作为金融机构,要注意控制风险。房地产企业首先要给信托投资公司一个答案,就是要发行这个信托产品,怎么才能让金融机构控制风险,开发商用什么来做抵押,用什么来做担保,这个很重要。
信托投资公司比银行要求更严一些,银行要求70%的抵押,信托要50%。担保方面比如我认为首钢集团,首创集团还可以,但小公司,包括很多小的担保公司我们都不认,风险控制是金融机构最注重的。其次是盈利性。项目的盈利性如何,项目的市场潜力,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集团背景,知名度,资源整合能力,这都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再次,就是要给投资者比较高的回报。发行投资计划,向市场募集基金,需要好卖的信托产品。我们在给投资者安全感的前提下,必须具备比较高的收益率,才能使产品销售顺利。最后,作为金融产品来讲,流通性很重要。股票可以随时流通。作为信托产品,也需要流通。因此,我预言未来中国信托二级市场也会出现,通过信托交易所来买卖信托合约。目前,可由项目公司等机构提出回购、赎回,通过这些模式让信托产品流动起来,特别是一些机构投资者很感兴趣,比如发行一个亿产品,有的机构就买了五千万,认为收益率达到百分之六以上,同时可以随时赎回,另外还可以拿信托合同到银行抵押贷款等等。如果把这些问题解决了,实际上信托产品三性原则已经贯彻,我相信信托投资公司,跟房地产业,或者其它产业和项目的合作都会比较畅快。
总的来讲,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非常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因为无论国家怎么宏观调控,房地产行业已经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中国城市化水平很低,未来中国城市化会加快,房地产业会继续保持较高的增长率。国家宏观调控,实际上是有利于房地产业的优化整合,这对国民经济,对于信托与房地产业合作有非常好的促动作用。我也希望房地产业克服暂时的困难,跟金融信托投资机构携手迈向更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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