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不得低于净资产

发布时间:2019-08-13 14:11:15


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严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改制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对改制涉及的批准制度、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管理层收购等10个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政策要求。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审批,《意见》规定,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意见》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意见》对管理层收购(MBO)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严禁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卖自买国有产权。《意见》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并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意见》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利用改制之机转移、侵占、侵吞国有资产的,隐匿资产、提供虚假会计资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营私舞弊、与买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的,严重失职、违规操作、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