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年报回头看”系列之十一 打造信托业的阳光未来
发布时间:2021-02-10 16:30:15
今年年初,《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施行之后,首批指定信息披露的信托公司,能够在简短的时间内,按照要求较为圆满的完成了首次公开亮相。应当说,在如此短的时间、毫无经验的情况下,此次信息披露工作能够顺利完成,的确难能可贵、成绩喜人,为打造阳光信托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尤其是还有3家信托公司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说明绝大多数信托公司已经认识到,加强透明度、公开信息披露,对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对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信托业大有裨益。
事实证明,2004年一年,信托业长期受种种负面报道的困扰,极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信托业的指责、猜疑、甚至是不信任,但是,30多家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所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的经营业绩,让人眼前一亮,让社会各界对信托业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当然,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首次信息披露存在某些瑕疵也在意料之中。无庸讳言,此次信息披露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
披露口径需统一,“三性”要求任重道远
首先是统计口径不一。
这一问题相当普遍,个中原因,既有《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细和具体的客观原因;也有相关公司操作方法和政策解读的偏差等主观因素。
例如,将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与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相互混淆,前后不一致,同时,有的公司在计算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时分子采用净利润,而有的公司则采用利润总额;有的公司在计算资产收益率时分母采用期末资产总额,而有的公司采用年均资产总额,举其要者就有多种不同口径:
1、资产收益率。分子分别采用净利润、税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分母则包括年平均自营资产、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2、资本收益率。分子差异基本同上。而分母则分别采用实收资本、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平均净资产、资本平均总额、年均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
3、信托报酬率。分子分别为信托报酬收入、信托业务收入、信托计划累计管理费、信托报酬应收合计、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受托人收益、各信托报酬应收收入合计等;分母包括到期信托计划平均规模、年均信托资产、年均资金信托合计、年均受托资产本金、信托本金合计、到期信托资产清算、信托总收入、资金信托合计、信托资产总额等。
4、人均利润。分子分别采用净利润、税后利润、利润总额;而分母分别为年平均人数、(年末)职工总数、全年职工人数。
5、主营业务收益率。分子也有(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之别;分母则有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之分。
又如,在“经营概况”部分中公布的营业收入,多数公司采用不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但也有少数公司是合并报表后的统计数字,诸如此类。无疑,由于计算基数不同,统计口径各异,必然导致统计结果的差异,进而导致判断和识别过程中的误导、误判,也使得各公司之间同类指标的可比性大打折扣。
再如:资本充足率披露情况,一部分公司说明了计算公式但内容不一:
计算公式1:所有者权益/自营资产总额;计算公式2:〔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余额〕/调整后资产总额;
计算公式3: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
另一部分公司则未说明计算公式,直接披露资本充足率比例,或者披露的指标是“所有者权益比率”。还有的公司没披露具体数字,仅披露为“资本充足”。
此外,自营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标准也不统一,特别体现在次级和损失两类资产上,次级类资产的提取标准从2%-25%到35%不等,可疑类从2%-50%到40%-80%不等,差异很悬殊。其次是披露内容不一。尽管从总体框架来看,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基本都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的,差异不大。但就细节而言,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仍有许多不同。例如,一些公司在“经营概况”部分中清楚具体的公布了信托报酬的收入规模和信托报酬率,甚至还公布与上一年比较后的增长率,但也有部分公司没有涉及或者没有明示该项指标。再如,在对本年度终止的信托合同份数、金额和收益率一项中,一些公司详细公布了信托计划数、合同数、金额以及收益率,但也有公司只公布了信托计划数或信托项目数,而未见信托合同数。又如,对资产风险分类的披露,多数公司就分类结果进行了披露,但也有的公司在此基础上还就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原则和具体标准进行了公示。
在财务情况说明内容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主要财务指标”。在该项内容中,大部分信托公司是对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信托报酬率、人均利润进行统计和披露。但也有少数公司在该同一项目名下,披露的指标是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例、长期投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还有少数公司在该同一项目名下,披露的指标是风险资产率、不良资产率、资产利润率、主营业务收益率;自营资产收益率、信托资产收益率。此外还有的公司统计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是与“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由于主客观原因,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的口径和内容与《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少数公司对原有(重新登记前)负债业务的清理情况、资本充足率情况以及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明细情况不同程度出现了含混、疏漏乃至缺失的现象。有些公司的纳税口径不统一,也未加说明。还有一些公司网站年报公告与信息披露不同步,没有按照《管理办法》及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年报全文,内容不尽规范上述做法显然没有达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应尽快加以说明、补充和修正。
信托信息披露制度尚待完善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信托公司要提高真实、全面、详尽披露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议银监会借鉴证监会的做法,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要求进一步细化。
最后,应强调指出的是,此次年报披露成功,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才是信息披露工作迈出的第一步,在接下来的时间,能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才是对其信息披露意识与水平的考验。
事实证明,2004年一年,信托业长期受种种负面报道的困扰,极个别信托公司的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各界对信托业的指责、猜疑、甚至是不信任,但是,30多家信托公司的信息披露,所反映出的信托公司的经营业绩,让人眼前一亮,让社会各界对信托业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当然,由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供借鉴,首次信息披露存在某些瑕疵也在意料之中。无庸讳言,此次信息披露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及时性、全面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尚存一定差距。
披露口径需统一,“三性”要求任重道远
首先是统计口径不一。
这一问题相当普遍,个中原因,既有《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的规定不够明细和具体的客观原因;也有相关公司操作方法和政策解读的偏差等主观因素。
例如,将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与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相互混淆,前后不一致,同时,有的公司在计算资产收益率和资本收益率时分子采用净利润,而有的公司则采用利润总额;有的公司在计算资产收益率时分母采用期末资产总额,而有的公司采用年均资产总额,举其要者就有多种不同口径:
1、资产收益率。分子分别采用净利润、税后利润总额、利润总额;分母则包括年平均自营资产、平均资产总额、资产总额。
2、资本收益率。分子差异基本同上。而分母则分别采用实收资本、资本总额、股本总额、平均净资产、资本平均总额、年均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
3、信托报酬率。分子分别为信托报酬收入、信托业务收入、信托计划累计管理费、信托报酬应收合计、信托业务手续费收入、受托人收益、各信托报酬应收收入合计等;分母包括到期信托计划平均规模、年均信托资产、年均资金信托合计、年均受托资产本金、信托本金合计、到期信托资产清算、信托总收入、资金信托合计、信托资产总额等。
4、人均利润。分子分别采用净利润、税后利润、利润总额;而分母分别为年平均人数、(年末)职工总数、全年职工人数。
5、主营业务收益率。分子也有(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之别;分母则有营业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之分。
又如,在“经营概况”部分中公布的营业收入,多数公司采用不合并报表的计算口径,但也有少数公司是合并报表后的统计数字,诸如此类。无疑,由于计算基数不同,统计口径各异,必然导致统计结果的差异,进而导致判断和识别过程中的误导、误判,也使得各公司之间同类指标的可比性大打折扣。
再如:资本充足率披露情况,一部分公司说明了计算公式但内容不一:
计算公式1:所有者权益/自营资产总额;计算公式2:〔资本总额(核心资本+附属资本)余额〕/调整后资产总额;
计算公式3:资本总额/风险资产总额。
另一部分公司则未说明计算公式,直接披露资本充足率比例,或者披露的指标是“所有者权益比率”。还有的公司没披露具体数字,仅披露为“资本充足”。
此外,自营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标准也不统一,特别体现在次级和损失两类资产上,次级类资产的提取标准从2%-25%到35%不等,可疑类从2%-50%到40%-80%不等,差异很悬殊。其次是披露内容不一。尽管从总体框架来看,各公司披露的内容基本都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的,差异不大。但就细节而言,披露内容的侧重点仍有许多不同。例如,一些公司在“经营概况”部分中清楚具体的公布了信托报酬的收入规模和信托报酬率,甚至还公布与上一年比较后的增长率,但也有部分公司没有涉及或者没有明示该项指标。再如,在对本年度终止的信托合同份数、金额和收益率一项中,一些公司详细公布了信托计划数、合同数、金额以及收益率,但也有公司只公布了信托计划数或信托项目数,而未见信托合同数。又如,对资产风险分类的披露,多数公司就分类结果进行了披露,但也有的公司在此基础上还就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原则和具体标准进行了公示。
在财务情况说明内容中,主要的一项内容是“主要财务指标”。在该项内容中,大部分信托公司是对资产收益率、资本收益率、信托报酬率、人均利润进行统计和披露。但也有少数公司在该同一项目名下,披露的指标是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比例、长期投资比率、总资产报酬率、现金比率、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还有少数公司在该同一项目名下,披露的指标是风险资产率、不良资产率、资产利润率、主营业务收益率;自营资产收益率、信托资产收益率。此外还有的公司统计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是与“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由于主客观原因,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的口径和内容与《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例如,少数公司对原有(重新登记前)负债业务的清理情况、资本充足率情况以及可疑类、损失类资产的明细情况不同程度出现了含混、疏漏乃至缺失的现象。有些公司的纳税口径不统一,也未加说明。还有一些公司网站年报公告与信息披露不同步,没有按照《管理办法》及时通过公司网站披露年报全文,内容不尽规范上述做法显然没有达到《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应尽快加以说明、补充和修正。
信托信息披露制度尚待完善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信托公司要提高真实、全面、详尽披露的自觉性;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建议银监会借鉴证监会的做法,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在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要求进一步细化。
最后,应强调指出的是,此次年报披露成功,对于信托公司来说,才是信息披露工作迈出的第一步,在接下来的时间,能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才是对其信息披露意识与水平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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