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市场缺乏“信托责任”
发布时间:2019-10-23 18:03:15
著名金融信托专家、经济学家孙飞博士指出:中国房地产市场缺乏“信托责任”.
何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为管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拥有财产或资金、股权等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行运用、管理、处分、服务的行为。虽说开发商与购房者没有签署信托合同,但按理讲两者已经构成了信托行为。
购房者将全款或订金交给开发商,购买某套期房,本身就出于对此开发商的信任,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具备了信托的义务。
开发商手拿购房者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用于房屋的施工、建造,就应为该房屋受益人(即购房者)的利益最大化服务,恪尽职守,精心施工打理,竣工后给受益人交上满意的房子。而中国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这种信托责任的概念与意识,认为购房者买我的房子,钱就是我的,仅仅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考虑,最后交出的房屋往往存在诸多瑕疵。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瑕疵,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同样如此,或许有的楼盘在户型设计、节能、隔音等问题上存在缺陷,但并不能因此就判定该开发商罪大恶极,永世不得翻身。只要其能为了购房者、投资者的利益去修正、弥补自身的错误,仍是一个对消费者负责的开发商。如若其知错不改,一味损害消费者利益,那就是其信托责任、社会责任的根本缺失。 现如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信托责任意识基本没有,或者说是十分淡漠的。中国的《信托法》出台不到四年,信托理念尚未形成,绝大多数人群对其认识处于闻所未闻的状态。因此,要使中国房地产市场成为完善、规范的市场,仍需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只有开发商时刻秉承信托责任理念,消费者对信托的认识了如指掌,信托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对不负信托责任的开发商坚决摘牌,届时,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才能落实于实处,整个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金融等市场才能全面快速、优质发展。
中国房地产市场亟待构建信托责任。
何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为管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合法拥有财产或资金、股权等委托给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进行运用、管理、处分、服务的行为。虽说开发商与购房者没有签署信托合同,但按理讲两者已经构成了信托行为。
购房者将全款或订金交给开发商,购买某套期房,本身就出于对此开发商的信任,此时开发商也应该具备了信托的义务。
开发商手拿购房者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用于房屋的施工、建造,就应为该房屋受益人(即购房者)的利益最大化服务,恪尽职守,精心施工打理,竣工后给受益人交上满意的房子。而中国大多数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这种信托责任的概念与意识,认为购房者买我的房子,钱就是我的,仅仅为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考虑,最后交出的房屋往往存在诸多瑕疵。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瑕疵,开发商建造的房屋同样如此,或许有的楼盘在户型设计、节能、隔音等问题上存在缺陷,但并不能因此就判定该开发商罪大恶极,永世不得翻身。只要其能为了购房者、投资者的利益去修正、弥补自身的错误,仍是一个对消费者负责的开发商。如若其知错不改,一味损害消费者利益,那就是其信托责任、社会责任的根本缺失。 现如今,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信托责任意识基本没有,或者说是十分淡漠的。中国的《信托法》出台不到四年,信托理念尚未形成,绝大多数人群对其认识处于闻所未闻的状态。因此,要使中国房地产市场成为完善、规范的市场,仍需一个长期的积累过程。只有开发商时刻秉承信托责任理念,消费者对信托的认识了如指掌,信托理念深入人心,政府加快相关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对不负信托责任的开发商坚决摘牌,届时,房地产开发商的责任才能落实于实处,整个中国的房地产市场、金融等市场才能全面快速、优质发展。
中国房地产市场亟待构建信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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