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美龄诉李锋一案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9-08-03 16:23:15
审判员: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郭海全、孔美龄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该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通过调查取证,仔细分析案情,从而对本案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看法,同时,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的庭审过程,现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以供法庭参考并合理采纳:
一、案发经过。
2004年2月26日20:40分许,两原告之独女郭亚南从位于布吉镇南岭村天桥附近的木岛无线(深圳)有限公司加完班后下班,步行去其堂姐家(在南岭医院附近)住宿。途经布沙路南岭求水山公园路段时,与第一被告的司机李锋所驾驶的粤B/54036大型客车相撞,郭亚南当场倒地,昏迷不省人事(龙岗交警大队于2004年4月15日作出第2004C509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李锋负次要责任,郭亚南负主要责任)。伤者郭亚南被就近急送至南岭医院抢救,但南岭医院见伤势过重,建议转院救治。当晚10:50许郭亚南被转到第二被告布吉人民医院抢救。经过第二被告的救治,伤者郭亚南的伤情得到控制,神志基本清楚,能说话,双瞳对光反应灵敏,生命体征稳定。2004年3月3日上午9时许,主治医生查房时,决定将伤者郭亚南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由伤者郭亚南的家属护理(理由是这样便于照顾伤者)。转出ICU的当天下午5时许,郭亚南的病情突然急剧恶化,双瞳孔散大,呼吸减弱。一个小时后,郭亚南再次上了手术台,生命暂时得以维持。3月5日,经原告再三要求,第二被告请来了有关专家会诊,专家意见是:伤者郭亚南病情突然恶化的原因是由于头部多处骨折造成,而不只是左额顶部硬膜外血肿引起的。2004年3月13日凌晨7时,伤者郭亚南的生命走到了尽头。3月14日原告书面致函第二被告,要求第二被告解释郭亚南死亡的原因。3月22日第二被告在没有作尸体检验的情况下,作出了书面答复。2004年4月7日,郭亚南的尸体在深圳市殡仪馆火化。
二、本案的定性问题。本案的案由不能单独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不能单独定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只能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有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谓“多因一果”也。所谓间接结合指多种原因相对比较松散、非直接的结合,但在事实上却产生侵害同一对象的结果,其中的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者原因直接或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引发损害结果。这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原因竞合,也就是所谓的多因一果,即数个无意思联络的分别行为间接结合在一起,相互助成机而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它的构成要件是:①各行为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均有原因力;②各行为人的行为相互间接结合(间接结合的判断标准为:A、各原因不具有同时性,通常是相互继起,各自独立,但互为中介;B、数行为分别构成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③各行为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④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⑤“多因”具有松散性和偶然性。具体到本案来说,就是司机的碰撞行为是郭亚南死亡的一个必要条件,而医生的漏诊漏治行为是导致郭亚南死亡的原因。第一被告之司机的碰撞行为和第二被告的漏诊行为前后相接合起来,最终导致郭亚南的死亡这一个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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