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学三十年的重要理论成果
发布时间:2019-08-15 02:24:15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的中国法学研究经历了恢复、重建、更新与繁荣等不同发展阶段。信托法学作为中国法学体系的重要一支,也不例外。在《信托法》颁行前,我国有关信托制度的研究成果不仅数量少,而且多数表现为经济学研究成果。《信托法》颁行后,有关信托法制的法学理论研究进入繁荣发展阶段,信托法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研究日渐深入,理论水平和创新能力迅速提高,专业研究机构和研究人员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议题进入了信托法学者的研究视野,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不断丰富,一批重要的法学研究成果相继问世,信托法的知识体系、价值体系、方法体系以及学科体系等均获得了长足发展。从研究成果的形式看,广泛涉及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学术著作、课程教材以及研究报告等具体类型。与《信托法》颁行前相比,不同形式的研究成果在数量上均显著增加,从而集中展现了我国信托法学的发展成就。
出于统计技术和时间上的原因,我们无法把改革开放以来有关信托制度研究的国内所有期刊论文、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以及研究报告等全面准确地统计出来。但为了能够说明问题,我们以中国国家图书馆馆藏书目检索的结果为据,将1978-2008年我国有关信托制度研究的学术著作和课程教材汇总成表1。为了全面展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制度研究成果的全貌,该表不仅包括了法学方面的信托著作与教材,而且包括了经济学或金融学方面的信托著作与教材。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方便读者了解和查阅相关书目,更好地把握这些著作和教材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探寻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同发展阶段理论界关于信托研究的前沿问题和规律,为今后的信托法研究制订出科学规划,厘定有价值的选题。图1是1978-2008年每年出版的信托制度著作和教材统计数量图,其比较直观地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历年我国信托研究的状况,全部著作和教材合计为140本,不包括表2中的译著。表2是1978-2008年我国有关信托制度的主要译著表,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直接翻译和介绍国外信托资料的主要情况。从该表可以看出,《信托法》颁行后,这一问题才开始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和重视,而且翻译的选题尚待完善,数量尚待提高。
表1:1978-2008年我国信托制度研究学术著作与课程教材一览表
图1:1978-2008年每年出版的信托制度著作和教材统计数量图
表2 1978-2008年我国有关信托制度的主要译著表
二、当前我国信托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理论观点
法学研究旨在追求和扩大共识,信托法制的发展与完善需要以一定的学术共识作为基础。学术分歧所带来的学术争鸣,在客观上拓展了信托法学研究人员的学术视野,促进了信托法学研究的深化。通过对近年来信托法学研究的整体检阅,我们既可以发现不同的学术见解与学术立场,也可以领略不同的学术风格与学术特长。、理论性以及实践性为一体,日益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需要,注重回应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从过去注重英美信托法理论与经验的介绍,转变到注重比较研究,并以中国国情和实际为本,合理学习借鉴外国法治经验;从过去强调抽象的法律书本知识和逻辑认知,转变到强调信托法理论与中国生动鲜活的信托法治实践紧密结合,从而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学术创新,建立了包容、开放的信托法学体系。
(一)信托法总论研究
20世纪90年代,我国信托法著作主要以张淳著的《信托法原论》、周小明著的《财产权的革新--信托法论》和《信托法律制度比较法研究》、沈达明著的《衡平法初论》以及施天涛、余文然合著的《信托法》为代表。这些著作对我国《信托法》的制定和出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01年《信托法》颁行后,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信托法学理论以及我国信托法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我国信托法学者运用我国法学研究范式和概念系统构建了信托法总论体系。信托法总论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的定义与法律特征,信托的分类与制度功能,信托制度的历史演进,信托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信托法的宗旨与作用,信托法的体系、渊源与效力,信托法律关系以及信托法律事实等。张天民著的《失去衡平法的信托--信托观念的扩张与中国〈信托法〉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中国信托法体系的构想,结合英美信托法发展的最新趋势提出中国《信托法》实施后面临的挑战,并明确中国《信托法》需明确和完善的一些问题。谭振亭著的《信托法比较研究》则通过对英美信托法和我国及其他一些大陆法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的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信托法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信托法的建议。陈向聪著的《信托法律制度研究》在详细考察信托法的基本理念及其立法发展历史的基础上,深入论述了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及公益信托等信托基本法律制度,同时也阐述了我国新近颁布的信托业"新两规"的规定和变化。
1、信托的法律定位
信托作为英国衡平法之特产,在实践中形成了定型化的法理。大陆法法律体系与原初的信托制度之间有一定的冲突与张力,然而若欲引进英美的信托制度,则应承继信托的基本法理和理念。我国学者对信托基本理念的认识较为一致,主要有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相分离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信托责任有限性原则和信托管理的继承性原则等。信托法律性质一直争议不断。在英美法系国家,学者对信托法律性质的定位存在财产法及合同法之争。而由英美法所生之信托在大陆法中如何定位成为大陆法系学者殚精竭虑的问题,学者提出的观点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物权债权并行说、财产权机能区分说、法主体性说和附解除条件法律行为说等。我国学者亦对此问题进行了一定的研究。一种思路认为,应该超越传统民法权利体系,承认信托是独立于传统民法财产权利体系之外的第三种财产权利形态。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开始从信托制度与大陆法系民法法理和法律体系的关系角度着眼,反思大陆法系民法法理和法律体系之不足,并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从而使信托在大陆法理论和制度上获得正当性并消解传统大陆法之消极作用。信托在大陆法系国家作用受到限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信托难以融入传统的物权理论,这一矛盾主要集中于信托与大陆法物权法定原则的矛盾。郑瑞琨(《信托法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及其解决》,《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讨论。在英美法系中,并不存在绝对单一的财产所有权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所有权的抽象、单一和绝对是整个物权法体系的逻辑出发点。所以信托的分割所有权对大陆法之一物一权原则提出了挑战。而所有权的具体分割皆由信托契约所决定,而契约内容则千变万化,这就与物权内容法定相矛盾。于是,作者从二者的矛盾生出对物权法定原则合理性及物权制度的反思,并对物权法定原则存在的各种理由作了全面的批判。胡吕银(《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命运》,,认为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所蕴含的是所有权高于一切的物权理念,而英美法的相对所有权体现的则是合理利益之上的财产权理念。,尤其是在法源(成文法或判例法)上的差异,。由此,作者认为应对大陆法系之物权或财产权理论和制度进行重构。这样才能改变目前大陆法国家移植信托制度时"削足适履"的做法,并使物权制度走出困境、获得新生。亦有学者力图跳出批判民法物权概念僵化的思维,另辟蹊径来解决这一问题。李清池(《作为财团的信托--比较法上的考察与分析》,《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提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学者都可接受"的观点,即从信托的功能出发,将信托定性为独立的目的财团。作者认为,运用法经济学分析信托的经济功能,可发现信托法最重要的作用是将财产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别担保给不同的债权人,利用信托法可以保护信托财产免因当事人的个人债务而受到追偿。信托的本质并非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的关系,而是围绕着信托财产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无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完整的所有权,因而法律可赋予信托财产以独立的主体地位。且从理论上而言,法人的本质为人格化之财产;从实践方面而言,具有公司性质的商事信托的发展则进一步促进了信托与法律人格之间的理解。所以,作者认为信托的法律本质即为具有独立目的的财团。
2、信托法的法律属性和基本原则
对信托法法律性质的研究关系到信托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法律适用,因而对理论和实践皆具有重要意义。信托法作为规范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其属性同信托的法律定位密切相关。在中野正俊与张军建合著的《信托法》一书中,对信托法的属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探讨。作者认为,从法域角度而言,信托法的公法与私法属性的区分并不清晰。从信托法所保护的法益角度看,信托法主要保护信托当事人之权益,所以信托法应定位于私法领域。从法部门的角度而言,作者将信托法定位于民法的特别法。而在民事法体系中,其属于财产法。进一步研究信托法在财产法中的定位,作者认为,关于信托财产的规定属于物权法之领域,。而在强制法与任意法的定位上,信托法原则上属于强制法规范,但是亦具有任意法规范的一面。
在法学研究中,法律基本原则是连接法价值与法规范之纽带,对法理论和实践亦具有重要意义。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是信托法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统帅各项信托制度与规范的基本准则,是信托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所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进行法律解释、补充立法之不足的基本依据。周玉华主编的《信托法学》教材将信托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三项:(1)自愿、公平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和遵守社会公德原则。吴弘等在其合著的《信托法论--中国信托市场发育发展的法律调整》中则提出,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等民事或商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当然适用于信托法律制度的。徐孟洲主编的《信托法》教材则结合我国信托立法及信托法理,将信托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扩展,将其归纳为以下六项:(1)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发展的原则;(2)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自愿原则;(4)公平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6)守法原则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霍玉芬在其《信托法要论》中提出,《信托法》确立的主要原则如下:(1)所有权与利益分离原则;(2)信托财产独立原则;(3)信托公示的原则;(4)信托合法性原则;(5)有限责任原则;(6)受益人保护原则;(7)信托管理连续性原则;(8)自愿、公平、诚实和信用原则;(9)利益冲突的防范原则;(10)专业的管理与效益的原则。
3、信托及其立法的发展史
历史分析方法是信托法研究中的重要方法之一。信托及其立法的发展史在信托法的研究中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各个专著和教材在论及相关问题时均有专章论述。如徐孟洲主编的教材《信托法学》,在第二章信托及其立法发展史略里,即在分析和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及其立法发展史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我国信托以及信托立法展开研究,并详细介绍了我国大陆、台湾和香港的信托发展历史以及信托立法情况,最后着重分析了国际社会中信托法律冲突的产生以及《海牙信托公约》在着力解决信托法律冲突方面的重要历史地位,提出了我国信托业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国际化发展中适应国际信托发展趋势上的现实策略。余辉著的《英国信托法:起源、发展及其影响》运用了历史分析和比较的方法,系统考察了英国信托法的起源、发展和影响。尤其是对中世纪用益制的发展,1536年《用益法》的颁布、内容及其影响首次作了详细的论述。对英国信托法的现代发展,美国、日本的信托法律制度的概况也作了较为系统的阐述。何旭艳著的《上海信托业研究》则以1921-1949年间的上海信托业为研究对象,从收集整理上海市档案馆未刊档案史料与民国时期财金类报刊资料着手,构建该时期上海信托业发展的基本脉络,分阶段梳理主要史实并归纳相应的特点,分析制约和影响上海信托业演变的经济、。需要强调的是,2004年,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连续发表了两个重要的研究报告:一是《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中国信托业的过去、现在和未来(1979-2003)》,该报告对中国信托发展的历程进行回顾,对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归纳与研究,并结合目前中国信托业发展的市场结构和制度框架展望其前景;二是《中国基金业发展报告:历史进程、事实综述与经验教训(1991-2003)》,该报告以年度为单位,反映了1991至2003年各年度的中国基金业发展变化和趋势问题,涉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这两个报告为我们系统描绘和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业和基金业的成长发展历史,,是两份不可多得的研究资料。
(二)信托财产理论
信托财产为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和基础,对大陆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一直是学者研究的焦点。对于信托财产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信托财产所有权,信托财产的内容和范围,信托财产的特性等。由于英美法和大陆法财产所有权制度上的差异,使信托财产所有权成为困扰大陆法学者的难题。目前,我国学者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和归属的分析大致归纳为以下类别:(1)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关系到理论和法制的自洽性与完整性,必须加以明确。大陆法系基本将信托财产所有权归于受托人,但是中国《信托法》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却态度暧昧,不少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从实践看,多数学者认为应归受托人享有,但也有一些不同意见。如张淳(《我国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的态度及其法理审视》,《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9期)认为,我国信托法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赋予给了委托人,并认为这一处理方式能为大陆民法的所有权概念所包容。温世扬、冯兴俊(《论信托财产所有权--兼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武汉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认为,我国信托法并未谈及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不利于受益人、委托人以及他们的债权人的保护,应该将其赋予受益人。(2)有的民法学者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带来的"大陆法系财产法的当代困境",认为走出这一困境的办法是对传统民法理论和制度进行适当的修正。具体方式为,或者修正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或者重新构建大陆物权法体系。(3)将信托财产权视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崔明霞、彭学龙(《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信托财产权的法律性质》,《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年第4期)从信托制度的历史演变出发,认为信托制度有其独特的历史、文化和法律渊源,因而对信托财产权的解释只能是历史性的,而不是学术性的。对信托财产权的认识应该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即认识它、接受它,但没有必要将其纳入大陆法系财产法体系内。徐孟洲主编的《信托法学》主张,对于信托财产权的研究不应囿于传统所有权的概念,而应像对待公司法人财产权、股东权那样,从法律上明确信托财产权的内涵和特征,使之与其他民事权利相区别,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概念来使用。
信托财产的特性是信托财产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点。目前,学者对信托财产性质(法律特征)的认识大致可归纳如下:(1)限定性。信托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野正俊、张军建合著的《信托法》一书认为,消极财产如债务等不属于信托财产权之范围。(2)可转移性。信托财产须由委托人向受托人进行转移,因而信托财产应具有可转让性。(3)形态的可变性。即不论信托财产如何变化,其性质不受影响。(4)独立性。即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成为仅服务于信托目的的财产,与各信托当事人相互独立。具体而言,包括信托财产继承或清算的禁止、强制执行的禁止、抵销的禁止、混同的限制等。对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黄东斌(《论信托财产独立性之相对性》,《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年第7期)指出,这一独立性具有相对性,即信托财产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在特定的情况下,法律否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是信托作为财产管理制度价值取舍的结果,是对信托法律关系和其他财产法律关系之间冲突的一种调适,平衡了多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唐义虎著的《信托财产权利研究》是我国目前关于信托财产权利专门研究的法学著作。该书从信托财产权利的立法构造出发,全面、系统地分析了信托财产权利的特殊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财产权利变动,并通过对若干具体类型信托的考察,研究了信托的实用价值。该书认为,信托的本质在于信托财产的权与利的分离,由此决定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又具有相当程度的相对性,受到交易安全的限制。所以,信托是介于一般契约和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律构架,而所有这些原理服务的价值是效率的提高。
(三)信托当事人及其权义理论
围绕信托财产,基于一定法律事实,各信托主体之间产生信托法律关系,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内部关系以及与第三人之间的信托外部关系。对信托关系各主体权利义务和责任的配置,决定了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与协调。我国已出版的信托法教材和专著对信托当事人的范围和资格、权利义务及责任等都有较为深入的阐述和分析,其中的教材以徐孟洲主编的《信托法学》为代表。该书从信托当事人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了信托当事人的范围、资格、关系以及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论文方面,查志刚(《信托关系的内部利益冲突》,《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年第11期)对信托关系的内部利益冲突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信托扩张自由进而提高效率的基本价值会引发与其他价值之间的冲突,因而要将信托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控制在适度范围之内。在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冲突方面,应该在维护和促进委托人自由的基础之上注意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在委托人与受托人方面,为充分发挥受托人的积极性应将平衡点移向受托人;在受托人与受益人方面,;在多数受益人间即本金受益人与收益受益人之间的冲突方面,原则上应将平衡点偏向收益受益人。
由于受托人制度是信托关系人制度的核心,受托人成为这一领域研究的焦点。,,认为与早期信托法制相比现代信托的功能定位于财产管理,通过对财产管理实现财产的增值为宗旨,相应信托制度的设计就以效率为主要价值导向。在受托人制度上,,其义务趋轻,责任趋缓。作者认为,、重义务轻权力之弊端。刘正峰(《信托制度基础之比较与受托人义务立法》,《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3期)提出了看似较为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为充分有效地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英美法系各国尤其是美国加强了受托人义务立法,建立起了严密、详细、具体而完整的受托人法律义务体系。与之相比,包括中国信托法在内的大陆各国信托法,在受托人法律义务的立法上存在巨大的差距。文章还以美国信托法关于受托人忠诚义务的规定为例,对中美受托人法律义务立法水平存在的差距做了比较。两种观点看似存在冲突,但是二者观察的角度不太一致,因而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冲突。胡文是从受托人义务与权力结构的比较为出发点,。实际上,,使大陆法国家的信托法律移植出现一定的问题。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基础,、概括的方式,且又未对受托人进行专门立法,所以与英美受托人立法存在差距。,则不应仅从国外经验出发,而须结合我国目前信用、法制、社会等现实状况作深入研究。
而在信托关系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亦十分重要,但我国学者对这一问题研究较少。张军建(《信托法中对第三人的责任之研究》,《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对信托法中针对第三人的责任进行了专门研究,他认为受托人违犯信托,对信托财产造成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债务应该由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而在受托人没有违法信托、在处理信托事物无过失的情形下,根据信托原理,应该由受益人承担最终损失。
目前,国内关于受托人问题的研究专著在不断增加,如朱小川著的《营业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受托人信用为中心》、余卫明著的《信托受托人研究》、陈雪萍、。朱小川在《营业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受托人信用为中心》一书中,对如何采取法律措施维护金融信托安全进行了深入研究,尤其是对信托业及基金业中受托人的失信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和分析,对一些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余卫明在其《信托受托人研究》中,以信托与信托法的理论为基础,以商事受托人为重点,对信托受托人法律责任进行了多视角的研究。陈雪萍、,,现代信托制度赋予了受托人较大的财产管理空间,由此也导致容易产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因而,,英美法系通过双重所有权制度和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来实现,而大陆法系虽然开始承认相对所有权制度,但仍囿于单一所有权概念,使信托制度的引进出现偏差。具体到我国信托实践,,受托人滥用权力损害受益人的事件屡屡发生。彭插三在其《信托受托人法律地位比较研究--商业信托的发展及其在大陆法系的应用》一书中,则对信托受托人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体系化的研究,对英美法系中信托制度赖以构建的衡平法基础--被信托者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四)信托行为理论
信托既可因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亦可因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在实践中,通过当事人的意思即信托行为设定信托为常态,所以信托行为成为理论研究重点。信托行为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信托行为指信托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或终止信托权利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即信托法律行为。而狭义信托行为仅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行为,即信托的设立行为。我国信托法学教材和专著在此研究领域大都结合我国信托立法对信托行为的有效要件及形式、信托的成立与生效、信托的无效与撤销、信托的变更与终止等进行了阐述。在学理性的研究方面,信托行为的构造和性质一直是大陆法系学者讨论的重点。在日本,有"复合行为说"和"单一行为说";我国台湾学者则认为信托行为是由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相结合而成。中野正俊和张军建在其合著的《信托法》中认为,从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可知,信托设立行为即信托行为是由"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向受托人转移财产权"这一物权性质的行为,和"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某特定的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这一债权性质的行为构成的。在此,信托理论研究的重点就是如何对待信托行为的构造,即将两个行为视为相互独立的行为还是视为单一行为,而这将直接影响信托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作者对两类学说进行了探讨,认为复合行为的理论与信托的特质相吻合,而若视为单一行为则还应对一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根据设立方式的不同,信托行为可以分为契约信托行为、遗嘱信托行为和宣言信托行为。实践中,合同是设立信托的主要方式,所以对契约信托行为或信托合同进行研究成为信托法学者的重要任务。对信托合同研究的首要问题是其法律性质的定位,即属于要物合同还是诺成合同,这关系到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关系到信托合同的强制执行力。信托合同的法律定性在理论上有三种学说,其一为"要物说",其二为"诺成说",其三为"折衷说"。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要物说与诺成说之分。若为要物合同,契约信托行为的成立除须具有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合意外,还要具有财产权之转移或设定以及财产之管理或处分行为;而若持非要物说,信托合同就是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于一体的一般合同。目前我国学者基本上都认为信托合同应以诺成合同为宜。罗家慧、崔彩虹(《信托契约的法律性质》,《经济论坛》2003年第22期)认为,信托契约作为有偿契约,若将其归入要物契约有违现代契约法的发展趋势,亦不利于受托人及受益人的保护。张淳(《信托合同论--来自信托法适用角度的审视》,《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同样认为,信托合同定性的不同意味着对此合同有无强制力所持态度的不同,而只有对其赋予强制力,才能保证信托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从而促进信托活动的健康发展。以诺成说为基础,霍玉芬在其《信托法要论》中,对信托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信托合同的无效、信托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后果以及信托合同条款作了详细的论述。周明所著的《中国信托市场运行机制--基于合约视角的分析》则介绍了信托合约的性质,论证了中国信托合约的不完性、中国信托合约的特殊性质以及信托合约市场的效率增进等问题。方嘉林在其《信托法之理论与实务》一书中,对信托行为之成立与生效、意定信托不成立及无效之原因与效果进行了深入剖析。
信托公示即信托登记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而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却并不要求公示,夏云鹏(《信托公示制度研究》,《金融与经济》2002年第7期)对这一现象进行了研究和分析。我国对信托公示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信托公示的法律效力、信托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信托公示的主体和程序等。一般认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公示的理论基础。将信托财产向社会公开,既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对信托业的监督和管理。在信托公示的法律效力方面存在着两种立法例:其一为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对抗要件主义,其二为我国采用的生效要件主义。对此,陈向聪在其《信托法律制度研究》一书中提出,我国采取生效要件主义主要是与我国的民法传统有关。他认为,其使交易第三方、受托人和受益人皆无法律保障,而对抗要件主义则既尊重了当事人之意思自由,又满足了保护第三人之要求。此外,有的学者还对信托公示的范围和方式、信托公示的主体和程序进行了较为细致的研究。
(五)信托分类研究
按照不同标准,信托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或类别。如按照信托目的,可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按照受托人是否从事信托为营业,可分为营业信托(商事信托)与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按照信托利益是否归于委托人,可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按照信托成立的原因,可分为意定信托、法定信托和推定信托等等。在英美法系国家,还存在一些特殊种类的信托,如宣言信托、秘密信托、归复信托、消极信托等。所有这些具体信托制度既以信托的一般法理为基础,具有信托制度的一般性质,又具有特殊的法理和制度规则。所以,信托法学理论研究,应对这一庞大的信托制度群进行细致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目前,我国信托法学研究主要集中于最为常见的三种信托形式:民事信托、营业信托与公益信托。
1、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是现代信托的起源形式,在英美法国家运用广泛。但民事信托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实践中运用不多。与之相对,关于民事信托的研究也存在诸多不足。对此,江平(《信托制度在中国应用的前景》,《法学》2005年第1期)指出,民事信托(包括营业信托和公益信托)在我国可以运用的领域,民事信托在我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民事信托具体制度方面,可以划分为一般民事信托和特殊民事信托。前者对受托人和受益人无特殊要求和限制,后者对受托人和受益人存在特殊要求和限制,具体又可以分为抚养费信托、保护信托、浪费信托、扶养费信托、继承财产信托等。霍玉芬所著的《信托法要论》一书对这些具体制度进行了介绍。
2、商事信托
信托在我国商业领域的运用最为广泛,因而在诸多具体信托制度中,对营业(商事)信托的研究是起步最早、论述最多的。陈雪萍在《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角色转换和制度创新》一书中,分析了各种具体商事信托制度所昭示的不同功能和价值取向,并对知识产权信托、环境保护信托、表决权信托、共同基金信托、人寿保险信托等信托制度的基本规则和功能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杨林枫的《信托产品概述》一书共十四章,专门就信托产品的分类、信托产品的需求与供给、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与产品体系、资金信托产品、不动产信托与动产信托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和分析。具体说来:(1)证券投资信托(契约型投资信托)。齐树洁、彭晋平(《契约型投资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5年第2期)对契约型投资信托的特征、信托基金的募集、信托契约的性质以及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探讨。陈丽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则对信托型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探讨,并对信托型基金与财团法人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作了分析。谈李荣(《二元性:信托投资基金的利益格局与制衡机制》,《财经科学》2003年6期)认为信托投资基金的利益格局凸现出信托财产权利的二元性、受托人义务的二元性以及受托人的二元模式并形成基金受托人与基金受益人间的张力关系,、,形成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制衡机制。而周玉华的《投资信托基金法律应用》一书则是这一领域法律问题分析较为全面的早期著作。(2)不动产信托及资产证券化信托。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兴起和发展,信托作为房地产金融的一种方式逐渐受到学者的重视。吴弘等合著的《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法律研究》主要包括了信托、证券化与不动产;不动产信托的法律理论研究;不动产信托法律实务分析;不动产证券化法律理论研究;不动产证券化法律实务分析;国外不动产信托与证券化法律制度等内容。刘向东的专著《资产证券化的信托模式研究》则围绕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资产证券化模式的国际比较、我国资产证券化模式选择、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试点运行以及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效应与前景预测等进行了深入分析。(3)知识产权信托。信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无疑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利用产生了重大影响。覃有土、陈雪萍(《知识产权信托:知识产权运作机制》,《法学论坛》2006年1期)通过交易成本和代理成本分析认为知识产权的经营管理具有高风险、高成本以及极大的不确定性,知识产权人通过信托方式委托具有专业理财能力的信托机构经营管理其知识产权成为知识产权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杜蓓蕾、安中业(《知识产权信托初探》,《法学杂志》2006年5期)对知识产权的标的范围、生效条件受托人的责任以及信托期间知识产权无效时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田胜(《专利权信托若干法律问题研究》,《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年9期)对专利权的可信托性、专利权信托的效力和专利权信托登记制度进行了具体分析。(4)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作为获取公司控制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美国极为流行。梁上上(《论表决权信托》,《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对此制度进行了专门论述。文章阐述了表决权信托的性质和功能,介绍了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经历的从否定到争议再到肯定的过程,论证了表决权信托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并对表决权的构造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漆丹的专著《股东表决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介绍了股东表决权信托概念、法律效力、法律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应用等问题。(5)养老金信托。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养老基金信托开始受到学者的关注。司伟(《养老基金与信托制度--基于信托法基本理论的分析》,《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1期)以信托制度的基本理念和特点为核心探讨了养老基金管理运作的信托法基础。(6)国有资产信托。席月民的专著《国有资产信托法研究》分别从国家所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原理透视、国有资产信托的主体制度细考、国有资产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性探察、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规制探微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信托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并提出了构建国有资产信托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倪受彬的专著《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则围绕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国有商业银行股权信托运营概论、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关系论等进行了专门论述。(7)房地产投资信托。刑建东、陶然合著的《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与运用》一书的两大主线是美国REIT的法律制度体系和实际操作运用,该书紧扣税法典、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原本,力求全面展示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和实践应用的真实图景。李智的专著《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研究》则从比较法与经济分析两个视角,对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设立机制、运作机制、风险规避机制和终止机制进行了剖析。高岚的专著《日本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律制度研究》,主要运用历史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日本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法律制度的历史生成背景及制度演进过程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结合我国投资基金相关制度中的对应问题展开研究。
在商事信托一般理论研究方面,沈四宝(《商事信托制度的现代发展》,《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4期)阐述了商事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历程,认为这一制度以资产为核心、以信用为基础、以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相分离为特点的现代财产管理制度,具有破产隔离功能、规避税负功能、制度设计灵活、信义义务标准更为宽松等优势,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了广泛的应用空间。施天涛和周勤(《商事信托:制度特性、功能实现与立法调整》,《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认为由于内部制度上的特性,信托在商事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信托法也在与公司法的良性互动中得以发展。漆丹、李颖慧(《商事信托法律制度初探》,《文史博览》2005年第2期)认为商事信托的本质是商事性的协议,在诸多方面与民事信托存在差别。商事信托法制和法理不应过于拘泥于信托财产。谢永江(《论商事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江西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认为在信托业法上明确商事信托的法律主体地位有利于明晰法律上的义务和责任主体。陈雪萍的专著《信托在商事领域发展的制度空间--角色转换和制度创新》以信托财产为基础分析了商事信托的基本构架,归纳并阐述了各种商事信托的制度功能、价值取向,认为信托财产权构造上的弹性力使信托在商事领域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朱小川的专著《营业信托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以受托人信用为中心》着重研究了营业信托法制与实践的焦点--受托人信用问题。他认为,受托人的信用已经从道德范畴上升为法律范畴,信托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对受托人的信用维护机制趋向于采用激励的方式,即要求信托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完善受托人治理结构,而信托制度外部信用的构建则充分考虑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在此基础之上,他对我国信托投资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受托人的信用状况进行了实证层面上的考察。
3、公益信托
在英美法系国家,公益信托在公益事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大陆法系与之相类似的制度是公益财团法人制度,然而在机构设置和运用成本、财产的回归运作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总的来说,公益信托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而日韩等国纷纷引入这一制度。我国《信托法》设专章规定了公益信托,与之相适应,我国信托法教材也都对其进行了专门阐述,内容包括公益信托的目的和成立条件、各主体权义的分配、公益信托的成立与终止等。由于公益信托具有社会公益性,各国法律大都使用近似原则以在公益信托目的消灭或不能实现时延续其效力。谭振亭、武元军(《论公益信托中最近似原则的适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对英美法和大陆法中公益信托最近似原则进行比较研究,指出了大陆法在规定适用最近似原则上的不足,由此提出完善我国公益信托中最近似原则规定的建议。赵磊、崔利宏(《基金会与公益信托关系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9期)认为公益信托模式可以有效克服基金会的弊端,为公益事业的开展提供新的选择。赵磊的专著《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阐述了公益信托的基础,论证了公益信托的设立以及公益信托的运行与监督,并就我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孙同全的专著《扶贫小额信贷与公益信托制度研究》综合运用制度经济学、组织社会学和法学理论分析小额信贷的相关问题,提出了根据效率、共同目标和合法性等机制,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公益信托制度的设想。总的来说,目前我国公益信托对公益事业所起作用有限,相关法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4、其他种类信托
在以上最为常见的信托种类之外,还存在大量的其他形式和类别的信托制度。随着信托法学整体研究的推进,这些制度或逐渐为信托法学界所认知,或得到更为细致和深入的研究。如宣言信托是委托人宣布自己为受托人的一种方式,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大陆法国家或者严格限制其适用,或者直接排斥这一制度。齐树洁、徐卫(《我国宣言信托的立法认可与制度构建》,《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8期)对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作了分析,并认为拒绝认可宣言信托的理由皆不成立,相反其还具有显著的制度优势。邢建东的专著《衡平法的推定信托研究--另一类的物权性救济》对普通法系的推定信托即直接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信托作了深入的研究,详细展示了推定信托在婚姻家庭及非婚姻家庭的适用条件、范围及具体案例,并详细地将推定信托与明示信托、暗示信托、共同信托、秘密信托进行了比较。刘志仁的专著《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信托机制研究》对农村土地信托制度进行了专门研究,分析了建立农村土地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孙宜府著的《离岸信托资料处理的法律分析与建构》采取理论与实务并重的研究方法,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向,将传统信托法与国际私法的理论相融合,再结合离岸信托实务的经验性资料,论述了离岸信托法律理论背景。
从2005年起,周小明主编的《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和邢成主编的《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作为年度研究报告开始每年出版发行。其中《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涵盖了上一年度信托业发展的全部热点和难点问题,从宏观环境、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信托市场、法律与政策、当年焦点问题等几个方面,对上一年度的中国信托业进行了全景式的回顾、总结和解析。《中国信托公司经营蓝皮书》则根据全部披露年报和信托公司所披露的各项数据,分别就公司概貌、经营状况、主流业务模式、信托公司分化、主要财务指标、外部环境、风险控制、资产质量、投资结构、运用方式、关联交易、政策建议等诸多内容,对上一年度信托公司进行了概括、分类和分析。陈玉鹏主编的《中国信托业年鉴(2005)》分设信托专论、信托发展、中华信托万里行、行业培训等栏目,客观地反映中国信托业的发展成果。这些成果着眼于信托业的发展现实,翔实、。。在法学研究领域,刘定华、,,、。,《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认为发展与规范、、,而这些困惑的产生源于经济法理念的缺失,、模式和目标加以明确。,、,、,是实现市场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责任的合理分散和匹配,促进国有资产信托市场健康稳步发展的重要保障。周树立著的《中国信托业的选择》一书,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我国信托业发展状况,并对国际信托业发展经验进行了考察和比较,对未来中国信托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以及推进中国信托业发展所需的政策支持以及若干信托理论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释。陈开崎主编的《信托业的理论与实践及其法律保障》围绕信托制度的几个重要问题,如信托的制度功能、法律内涵、信托行为、信托法律关系和信托业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王新权著的《中国信托业走向探索》分析了信托的产生和发展,信托业的本质结构,信托业与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信托业发展方向选择,资产信托业务及其运作方式等。盖永光编著的《信托业比较研究:历史演进、定位与发展》以全球金融一体化为背景,从信托理论分析入手,进行了信托业的国际比较,并解析了中国信托业的历史与现状以及再造等问题。王忠民、王少华编著的《中国信托业发展与产品创新》围绕中国信托业发展与产品创新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涵盖了信托业国际比较、信托公司发展战略,风险管理、产品创新等内容。该书在理论研究和指导实践方面都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则对信托原理和国家经济调节理论进行了研究,并结合信托法和国家经济调节法,。
(七)信托税制
信托税收规则不同于一般的税收规则。目前,我国学者对信托税制的理论研究紧紧围绕信托税收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具体制度设计以及如何避免重复征税等展开。邢成、韩丽娜(《信托税制及其建立原则研究》,《现代财经》2003年第9期)在对信托税收基本原则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将信托税制建立原则归纳为:税收中性原则、采用导管理论原则、发生主义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徐孟洲、席月民(《论我国信托税制构建的原则和设计》,《税务研究》2003年第11期)则提出了受益人负担原则、避免重复征税原则、扶植保护公益信托原则以及公平和效率原则,并就具体税种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刘继虎(《论形式转移不课税原则》,《法学家》2008年第2期)对信托重复征税问题之解决方式作了精炼的概括,即从实质课税主义立场,将信托移转区分为实质移转和形式移转,提出以形式移转不课税的原则来解决信托重复征税问题。李青云著的《信托税收政策与制度研究》一书,内容涵盖导论、信托概论、信托税制基本理论分析、信托税制的静态分析以及信托税制的动态分析等。
(八)信托法教材
目前为止,我国出版的信托法教材并不多,独立开设信托法课程的高校也不多。张淳著的《信托法原论》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信托法领域的早期教材。该教材分为三编,由绪论、总论和各论构成。其中绪论介绍了信托的历史演进和中外信托法概览;总论分为信托概述、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受托人、信托人、受益人与信托管理人、信托的期限、变更、撤销、解除与终止;各论分别探讨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法》颁行后,我国先后出版了多部信托法教材,这些教材多参照《信托法》的体例进行编排,例如周玉华主编的教材《信托法学》,其内容包括概述、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以及公益信托等。但也有教材将信托业法的内容纳入其中,如钟瑞栋、陈向聪著的《信托法》教材分为七章,论述了信托及信托法的基本概念,阐述了信托的设立及信托行为中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以及信托业法等问题。该教材在2007年更新到第2版,体系仍为七章,即绪论、信托的设立、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的变更与终止、公益信托以及信托业法。徐孟洲主编的《信托法学》则从新世纪经济规则的全球化视角,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信托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并进一步研究了信托法的发展历史以及信托与相关制度的区别和联系。其各章分别是信托法总论,信托及其立法发展史略,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信托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与代理,信托与融资租赁,信托与行纪,以及信托与居间。徐孟洲主编的另一本教材《信托法》改变了前一体系,其各章为:信托的概念、起源和历史演进,信托法的概念、功能与基本原则,信托法的体系、法源和适用范围,信托法律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财产,信托行为,公益信托,《海牙信托公约》,以及当代国际信托业的发展。该教材在编写风格上打破了老教材的刻板格式,通过[法条链接]、[延展阐述]、[信托博览]、[应用实例]、[学术前沿]、[改革与建议]等栏目设计,深入浅出地介绍了信托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制度。马涛等著的《信托法论》与周玉华主编的《信托法学》相似,包括信托概述、信托法概述、信托关系概述、信托关系主体、信托关系客体、信托关系设立及效力、信托关系的变更和终止、公益信托等八章内容,未包括信托业法。
三、进一步繁荣信托法学研究 完善信托法制
信托法学研究对学者的理论功底要求较高。。信托法制系在英美法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并非仅由学术推导而成,所以,进一步繁荣我国信托法学研究,首先对信托法学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既要对大陆法之法制理论有透彻理解,还须对英美法制实践和理论有较深认识。信托法学融合了民法、公司法、金融法、税法等相关原理和理论,只有对上述学科有较深研究,才能更好地开展信托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工作。其次,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实践,这对在英美法系长期司法实践过程中产生的信托制度而言尤其如此。大陆法系国家为推动其经济、社会之发展,对其原有法律制度和理论进行一定修正以引入信托制度,这从另一侧面昭示了信托制度的实践价值取向。信托法学的实践价值取向与理论研究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法理之研究对立法具有重大影响;另一方面,法律具有不完备性,因而在法律模糊地带的执法、司法活动均依赖于一般法理的运用。在此意义上,一国或某一领域之法理研究水平影响并反映着该国及该领域之法治实践状况。所以,加强实践取向的信托法理论研究,就是要在理论研究方面以实践为导向,在理论上不固守成规、固步自封,而应敢于突破和创新。再次,要进一步加强信托法学著作的翻译,挖掘国外信托法学的学术资源。国外的信托实践及理论研究已比较成熟,相比之下,我国尚存在很大差距。及时将国外重要的理论成果引入我国,无疑将极大地促进我国信托法学的研究工作。这并非简单的拿来主义,而是要立足国情,充分吸收先进成果。
总之,在信托法学研究中,常规的诠释法学与新兴的社会科学法学各有侧重,信托法学研究的自足性与开放性的协调问题,已成为重要的学术发展战略问题。对于信托法学而言,"西学东渐"的特征在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学研究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无论是法律文化解释,还是本土资源的实证研究,几乎无一例外地来自西方的知识传统,信托法学研究的本土化努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重理论、轻经验"的研究倾向仍在一定范围存在。只有科学把握基础性研究与应用性研究的关系,在探寻法律现象背后的规律性,构建和解答信托法的元命题的同时,注重解决信托法治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加强对策性研究,才能有效利用有限的学术资源,不断促进信托法学研究的深入和信托法制的完善。
(说明:本文系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及周宇知博士合作完成,全文收录于《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08)》,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年3月第1版,第173-193页,出版时略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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