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冰原、张曙光律师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9-08-28 06:16:15
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本案原告肖传国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加诉讼。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使我们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清楚的认识,我们认为:被告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活动和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内容严重的失实,并使用侮辱性言辞点名指责,诋毁原告,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为此,被告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为便于合议庭充分查清本案,从而作出公正的判决,现发表代理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本案时采信:
一、被告在“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及《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运用大量不实之词及侮辱性言辞点名指责原告。
1.被告方是民于2005年9月14日在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搜狐健康频道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中,发表不实之词,恶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吹自擂。有意诽谤原告在研究成果上自我吹嘘,严重侵害了原告肖传国的名誉权。
2. 2005年9月21日,被告方是民在搜狐网络新闻频道中发表《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文章,该文陈述原告的简历、职称、取得的学术成果及发表论文等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诽谤原告在简历中拔高自己,在研究成果中自我吹嘘,认为原告将文章摘要冒充论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二、被告的访谈言论及文章中的言辞,捏造事实,断章取义,无中生有,对原告恶意诬蔑和诽谤。
1.被告在《脚踏两只船 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中认为:“原告肖传国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老师”严重失实。
(1)从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从2003年9月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至今。,都充分证明,本案的原告肖传国教授是在国内任全职教授的。
(2)从被告提供的所谓证据12也证实:根据纽约大学教职员手册教员头衔章节一规则第73条规定,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的临床副教授不是永久教职,该头衔不授于全职教授。为此,可以充分证明,原告并未在美国担任全职教授,被告在文章中宣称:原告在纽约大学担任全职教师。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不实之词。
(3)在《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中,并没有规定:参选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在中国全职工作。而被告却在该文中故意歪曲事实,编造中国科学院院士的参选条件,以达到侵害原告名誉的目的。
2.被告在该文中故意混淆简历和简介两个不同的事实,严重侵害原告的名誉权。
众所周知,简历是当事人对自己工作学习生活经历的一个陈述,简介是相关单位或媒体对某人的介绍。而被告故意将网上收集的所谓简介当成简历,并且完全不与原告本人,原告工作单位以及中国科学院进行核实,就公开恶意攻击原告,并恶意歪曲事实,使人感到原告在简历中陈述不实之词以达到混淆视听的目的。而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被告所谓的证据均没有一份系原告自己陈述的简历,有让人感到“矛盾重重,扑朔迷离”、“拔高自己”、“玩障眼法“。由此可见,被告故意捏造事实,诽谤原告。
被告在文章中故意将一些简介中的内容当成原告的简历,强加于原告,如原告的年龄、在国外的任职等。给人们造成原告是一个弄虚作假之人的假象。但是其编造手段和目的让人感到非常吃惊。试想,原告将自己的年龄多报一岁,少报一岁有什么实质性的意义?同时,网页上对原告身份的报道,并不是以原告的意志为转移的,更不是原告的编造。由此可以说明,被告的行为不是失实而是故意捏造不实之词,侵害原告的人格和名誉权。
3.被告同时在文章中认为:“原告在简历中洋洋洒洒列了自己发表的1982年以来发表的26篇英文论文。仔细一看,原告意见是把参加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也当作论文给列进去了。”同时认为,“原告在国际期刊上发表论文太少仅只4篇,并毫无影响。”没有事实依据,给原告名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第一、原告从未把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当作论文列入简历;其二、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有上述行为,同时从原告自1989年至今已发表的90余篇论文中挑选举证15篇论文可知,原告既没有将所谓文章摘要当作论文,更非被告所说“文章太少”,“仅只4篇”等等。同时从原告论文所获得“2004年美国泌尿外科年会最佳论文”及被国际泌尿外科权威教科书CAMPBELL,S UROLOGY所采用,可充分证明被告文中的认为系不实之词,没有事实依据。
4.被告在文章中认为:“肖氏反射弧”完全是肖传国本人的自吹自擂,是对原告的恶意诬蔑和诽谤。
,第五版P53,第六版P51清楚载明: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手术,肖氏神经反射弧)系原告长期实验而创建,得到国家及医学界的认可,同时作为高等医学院校的教材成了医科学生的指导。
(2)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先后于1994、1999年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获得《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同时获得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自然科学奖的一等奖,中国高校科学技奖励委员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重大贡献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3)原告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获得251万美元NIH基金的资助,同时NIH专家组认为:原告的发明是原始创新,令人兴奋并具有重要的临床应用价值的发明。
由此可见,原告发明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肖氏反射弧)是得到国家、医学界及国际认可的科学发明。被告文章中对原告的恶意诬蔑和诽谤,严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5.关于被告文章中认为原告自称所得的两个国际奖是所谓一个是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一个虽然系大奖但没有找到原告的名字。但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文章中的不实之词的依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Jack Japides奖根本不是什么“很容易获得的美国泌尿学会会议摘要竞赛奖”,而是独立基金会颁发的国际神经泌尿学领域最高奖,该奖的获得者均系国际知名的学者,而且原告是二十年来唯一获得两次特等奖者。其二,原告提供美国泌尿学会学者奖证书证明原告系该奖的获得者,尽管被告称未找到原告的名字,但不能因为被告在网上未找到,就认为原告没有得奖,显然被告的文章中关于原告获奖情况是失实的。
综上,被告在访谈及文章中陈述的内容是毫无根据,严重失实的,使用的言辞属于侮辱性的,且系针对原告的人格进行攻击,构成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同时,,“文章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规定,可以充分说明,被告在访谈及文章中的不实之词已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
三、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作为 “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活动的举办方之一,为被告方是民发表诋毁、诽谤原告肖传国名誉的言论提供平台,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与搜狐网站联合举办“生物医学的规范”在线谈活动,为被告方是民发表相关诋毁、不实言论提供平台,恶意诬蔑“还有一个肖氏反射弧,也是自吹自擂的,国际学术界没人这么说的,最多在某一篇综述文章里提了一下其工作,回国就自称是被国际公认的“肖氏反射弧”。这都是属于利用中国和国外信息不对称自吹自擂“。社长兼总编辑更是在访谈过程中与被告方是民相互配合,有意通过提问“你讲过一个获奖,实际上不是获奖”,引出被告方是民发表相关不实言论,以此恶意诽谤原告肖传国在研究成果上自我吹嘘。被告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应对其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害结果,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005 年9月14日,在线谈“生物医学的规范”活动进行后,访谈实录立即在各大网站转载。2005年9月21日,《脚踏两只船中国院士越选越滥》一文在搜狐网站上登载后,多家知名网站相继转载,多达13000余次,不良影响波及全国,许多不明真相的读者对原告肖传国的人格及医德产生误解和置疑。包括原告肖传国所在的华中科技大学在内的许多网站BBS上均出现对肖传国极其负面的评论。正如被告方是民于2005年11月27日晚在浙江大学的演讲中说道:“他今年要评院士,我们把他的这些做法给揭出来,他没评上。”其还在2006年1月4日刊登于北京科技报上的《见证2005:反伪打假又一年》一文中写道:“真会有人天真的去相信这样的官司真能给造假者挽回名誉?这场官司秀并没能改变肖传国选不上院士的结局,学术的真假,新闻的真伪,。”就上述被告方是民自己的话,正是因为他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肖传国未能评上院士,且名誉已无法挽回,造成严重的后果。
我们认为,原告肖传国教授从医三十多年,医德高尚,为我国医学界作出杰出贡献。就是这样一位既潜心学术又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医生,无私的奉献于医学事业,成功建立获得国内外公认的“人工体神经-内脏神经反射弧”,为截瘫病人和先天性脊柱裂病人解决最困难的大小便失控问题,为我国泌尿学科的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获得到同事、学生及病人们的尊重和爱戴。可被告方是民以所谓“学术打假”的名义,仅仅凭借在网络上搜索的所谓材料,未经核实,即恶意捏造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导致一时间社会上出现大量 “协和医院出了个大骗子”、“肖传国都是弄虚作假的”等负面言论,直接导致肖传国社会评价度明显降低,致使肖传国的生活和工作遭受严重干扰和影响,造成严重后果。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方是民不仅不对其行为给肖传国造成的严重后果感到愧疚和悔改,,继续肆意诋毁原告肖传国,并公然幸灾乐祸“因为我的这篇文章,肖传国在院士候选中落选”。至目前为止,被告侵权行为仍在继续,网络上仍在登载相关访谈内容及负面言论,不良影响仍在扩散。
审判长、审判员:
综上所述,、、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方是民、中国协和医科大学依法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在国内公开发行的知名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向原告肖传国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名誉损失费拾万元。为此,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判如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我们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敬请采信。
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代理人: 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俞冰原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曙光
二OO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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