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申请书制作依据

发布时间:2019-10-16 22:52:15


证据保全申请书样式供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证据保全,,对于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采取一定措施,予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任何民事纠纷的,处理,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有些对认定案情至关重要的证据,可能会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而灭失或遭损坏。,补充规定处理特殊情况的特殊措施,以便将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必要证据及时固定、保存下来。证据保全制度,既是保证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补救方法,。,从而正确认定案情,作出公正裁判。

申请证据保全,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该保全的证据须能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如果某证据对该案待证事实无丝毫证明的作用,即使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危险存在,也无需予以保全。

第二,该证据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证据可能灭失,指证据可能不复存在,如证人可能因年老或疾病而死亡,可能再也采集不到证据等。证据可能毁损,指由于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证据可能变质、变形等,失去原始面貌,从而失去证据作用。证据在以后可能难以取得,是指证据本身虽无灭失、毁损,但却可能难以再收集到,如证人要出国,或物证、书证将被人带走,去向不明等。如果证据不发生以上危急情况,也就没有必要进行保全了。

第三,进行证据保全,应在诉讼开始后至案件进入调查阶段之前进行。证据保全是一种对证据进行预先审查、固定的诉讼活动,在诉讼开始前一般不能进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在起诉前认为有必要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公证的形式保全证据。个别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向有管辖权,是否接受,。如果案件进入调查阶段,,或传唤证人,或进行其他调查收集,而不存在预先保全的必要。

证据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时,应接交申请书,说明申请理由、证据所在之处等事项。,应作出裁定,并及时采取措施。

,应针对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全方法。对于书证,可采取复制、拍照的方法;对物证,可以采取提取封存的方法,,制作勘验笔录,或者拍照、绘图、摄像等;对证人,可以采取及时询问、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等方法。对某些现场可以及时勘验,等等。只要能固定证据的本来面貌,保存证据的证明作用,保全的措施可以灵活多样。但不论采取哪种方法进行保全,都应该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的情况,最大限度地固定和保全证据的证明力。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免除当事人相应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