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古之神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9-09-14 00:49:15
答 辩 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马卉欣,男,194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一里岗。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张正,男,1937年9月30日出生,原泌阳县文化局工作人员,住泌阳县城关镇小北拐52—14号。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王瑜廷,男,49岁,汉族,泌阳县史志办副主任,住泌阳县泌水镇。
一审被告:南阳市寰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合义,任经理。
一审被告:中州古籍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王关林,任社长。
为与被答辩人著作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的判决提出上诉,答辩人特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答辩人对整理出版的《盘古之神》享有著作权是完全正确的,。
答辩人是全国近三十年来第一个系统研究盘古的人,为探究盘古的渊源、源流,答辩人探访、考察了全国20个省、300多个县、24个民族的盘古神话的遗迹、古籍、方志、民族史、民俗、地理传说及口传神话、民间文学集成等。1993年,上海文艺出版社特别安排出版了答辩人的研究成果《盘古之神》。随后,答辩人又重点考察了两次。经过十多年研究,又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盘古学启论暨人类早期史纲》一书,计50多万字。这两本书第一次提出盘古神话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根,是华夏文化的底蕴,并破解了国内外研究盘古神话的诸多谜团,在国内外影响很大。《著作权法》第11条、第12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改编、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整理人享有。该书表明,答辩人系该书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书的著作权。不可否认的是,盘古神话传说虽然为广大地区、广为流传的口头文学,但经过答辩人收集、加工、整理、演绎等创作活动,结集出版成书,依法理所当然的拥有对该书的著作权。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一书大量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一书的内容,牟取非法利益,确已构成侵权。被答辩人故意混淆民间神话传说广泛流传的特点和对民间神话传说加工、整理正式出版的著作专有性、依法合理使用之间的区别,意在推卸责任,逃避法律制裁。
二、根据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答辩人的《盘古之神》一书一经出版发行,答辩人即享有著作权,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不具有该书的著作权纯属无理狡辩。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第 3 条的规定,结合答辩人的《盘古之神》一书,答辩人出版的《盘古之神》一书完全具备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的特征。该书就盘古神话的产生、流传、地域分布等方面来看,在原始素材中融入了答辩人的创造性劳动,体现了答辩人独特的语言风格,这在国内相关方面是独一无二的,以至于答辩人在看了被答辩人主编的《盘古神话》后即可得出结论:该书中存在大量的抄袭、剽窃答辩人《盘古之神》的地方。被答辩人编著的《盘古神话》一书的部分内容出自《盘古之神》的内容:
( 1 )第 22 页“盘古是龙生的”内容与《盘古之神》第 91 — 92 页“龙生盘古”内容基本相同。答辩人录音整理出版当然蕴含了创造性劳动,而不仅仅是录音整理。
( 2 )第 24 页《盘古开天辟地》与《盘古之神》第 123-127 页《盘古兄妹》的内容基本相同。《盘古兄妹》是答辩人发表于《民间文学》 1986 年第 1 期的作品,原名《盘古开天》,《盘古之神》一书出版时,答辩人将该篇作品更名后收录,这一变化也可以说明答辩人享有的著作权。
( 3 )第 29 页的《滚磨成亲》与《盘古之神》 199 页的内容相同。该篇文章把采录人“马卉欣、程健君、张振犁”变更为:采集程健君等,把采集地点河南桐柏县盘古山南麓栋沟变更为流传地区泌阳县。《滚磨成亲》一文系全文照抄,只是作些改头换面。
( 4 )第 32 页的《猴子做媒》和 52 页的《盘古和猴子》是根据《盘古之神》第 106 、 107 页中的《盘古和猴子》改写的。《盘古和猴子》是答辩人录音整理的,被答辩人也不否认,但是,被答辩人剽窃答辩人的劳动成果,将答辩人的一件大布衫改成两个小裤头,企图蒙混过关。
( 5 )第 34 页的《兄妹婚》抄自《盘古之神》第 193 、 194 页的内容,但在结尾删掉了采集地点,并把“马卉欣”的采录人删掉,留下另二采录人。《兄妹婚》抄袭明显,标题、语句、故事内容完全相同,但却将答辩人的采录人名字删掉,保留另二采录人。
( 6 )第 42 、 43 页里《百神佑子》抄自《盘古之神》第 129 页中的内容。把记录整理马卉欣变为 1989 年王娟记录。答辩人记录整理的神话传说经出版发表后即享有著作权,被答辩人的同名文章无论从哪个角度上看,都可以看出是抄袭。
( 7 )第 48 页的《盘古请日月》抄自《盘古之神》 114 页的“盘古请日月”。除了个别句子变动以外,其它语言与情节完全相同。该文选自《河南民间故事集成桐柏卷》,答辩人结集成书时将其吸收加入,并注明出处,体现了依法尊重他人劳动的正确态度,而被答辩人明显抄袭,却硬是强装是原创。
( 8 )第 50 页《要岁数》抄自《盘古之神》第 138 页的内容。答辩人根据讲述人杨培义的讲述,整理出《人活七十古来稀》一文,并发表于《河南民间故事集成桐柏卷》,被答辩人《要岁数》一文明显可以看出系抄袭《人活七十古来稀》一文。
( 9 )第 54 页《盘古和老牛》抄自《盘古之神》 104 页《盘古不听老牛劝》。只是把第一句变了,把讲述人变了。被答辩人也不得不承认《盘古不听老牛劝》是答辩人录音整理的,被答辩人的拙劣之处在于把别人的东西名字一变,似乎变成了自己的东西,但明眼人一看便知源流,何况是些专业性较强的东西。
( 10 )第 56 页的《水牛为啥声音小》和第 58 页的《盘古奶捏水牛》抄自《盘古之神》中第 131 、 132 、 133 三页的内容。答辩人在结集成书时,对引用的东西都严格注明出处,反观被答辩人的《水牛为啥声音小》、《盘古奶捏水牛》两篇文章,在故事情节、语言风格、表述方式等方面,均抄袭明显。
( 11 )第 60 页— 62 页《盘古爷的牲口》内容与《盘古之神》 133 页的内容一样,但增加了“流传地区泌阳县盘古山一带”的内容。答辩意见同 (10) 。
( 12 )第 67 页的《张天师的妒嫉》的内容来源《盘古之神》 155 页的内容。被答辩人承认答辩人系录音整理人,答辩人录音整理后即享有著作权。
( 13 )第 116 页《保护青黄色的蛇》一文是抄自《盘古之神》第 171 页“盘古奶跳水了”一文。只是句子稍有变动。如前所述,答辩人记录整理也享有著作权。
( 14 )第 92 页、 93 页的《八子山》、《歪头山》抄自《盘古之神》第 14 页、 19 页的内容。答辩人引用河南大学“中原神话调查组”的相关内容,被答辩人则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羞羞答答,为我所用。
《盘古之神》中的上述文章,除答辩人直接引用、注明出处的外(但存在分类、归纳等思维创造活动),答辩人都是经过千辛万苦、认真采集、收集,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反复推敲琢磨,几易其稿而成,绝对不是像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只是一种最为简单记录、整理”,被答辩人直接抄袭、剽窃他人的东西作为自己的东西,当然简单易行。答辩人在整个创作整理过程中,付出了大量的、艰辛的、创造性的劳动,形成了自己独特语言风格,在出版当时是独一无二的,否则,也不会由上海文艺出版社出版,被答辩人上诉称这种简单劳动是不可能达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 2 条规定的作品和第 3 条规定的创作的涵义的观点系其单方见解,一面之词,根本不能成立。
三、一审认定被答辩人的《盘古神话》剽窃了《盘古之神》的内容是完全正确的,被答辩人上诉称未剽窃于客观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
值得注意的是泌阳县是被中国民协命名为“盘古圣地”而非“中国盘古圣地”,桐柏县则被中国民协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在桐柏县被命名为“中国盘古之乡”后,泌阳县某些人也不甘落后,为达到其后来获得的“盘古圣地”的目的,被答辩人充当先锋,东拉西扯、抄袭剽窃,拼凑所谓的作品,这就是被答辩人剽窃的背景。
退一步说,如果被答辩人辩称泌阳也有类似的盘古神话,那么为什么 80 年代的全国民间文学普查中出版的集成卷本中没有其纯真、原汁原味的盘古神话,没有和答辩人《盘古之神》书种类似的盘古神话?另外,泌阳盘古山庙会中出售的小册子中怎么也没有同样的盘古神话?被答辩人张正 90 年代出的《盘古山故事》怎么都是些传说,里边却是玉皇大帝、日本人、非洲人等等。还有在国际神话研讨会泌阳发的《盘古山光盘》怎么没有盘古神话?应该说是某些人为了达到特定目的,才抄袭、剽窃《盘古之神》和桐柏的其它作品。盘古故事确实流传很广,故事相同或类似也正常,但被答辩人《盘古神话》的相关故事或文章竟然和答辩人《盘古之神》的相关故事或文章高度一致,甚至连语句、段落、结构等完全一样,这就不正常了。即便是整理同样的故事,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结果,而不可能是这么高度一致,明明是抄袭、剽窃,却又改头换面,硬是装作是原创,而且振振有词,实在可悲。 任何人都可以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发掘、整理和研究,其成果只要在原始的素材上融入了自己的创作性劳动,体现了本人独特的艺术风格,就属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改编,就对其成果享有演绎的著作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 答辩人出版的《盘古之神》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是毋容置疑的。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公正,依法应予维持;被答辩人上诉无理,滥用诉权,企图逃避制裁,推卸责任,公然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混淆黑白,依法不应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知识产权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制裁,为此,请求二审,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答辩人:马卉欣
2008 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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