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遗嘱公证引人关注
发布时间:2019-08-28 21:09:15
图 TP
在传统概念中,遗产的继承人多数为法定的亲戚家人。但是,如果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想将遗产转给他人所有或者监督管理怎么办?昨天,记者从上海市东方公证处获悉,近期,本市公证处开始探索遗嘱公证的新形式,目前已经出现了多起类似的新类型公证。
1 老股东想把财产作为员工健康保障基金
年近七旬的李前(化名)是本市一家公司的“元老”,当初是公司的主要创办人之一,拥有公司近3成的股份。
李前一直未婚,也无儿女,在他看来,公司和公司的员工就是他的“家”和“家人”。眼看自己逐渐步入晚年,他开始安排自己的身后事。在反复考虑下,他决定将自己的财产(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及其它属于其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拥有公司的股份,全部捐献给公司的员工,作为公司内部员工健康保障基金。
但到底怎么个捐法?如何保障这笔资金用到公司员工身上?为此,他来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咨询,将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公证员。公证员根据李某的想法,为其办理了带有信托性质的信托遗嘱公证手续,解决了后顾之忧。之后,他可以凭借办理的信托遗嘱公证,在公司成立专门的基金。
【点评】 东方公证处民事部部长潘浩介绍,遗嘱信托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以处分身后遗产的制度。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遗嘱信托是根据委托人的遗嘱而设立的信托。遗嘱信托要遵循继承法的规定,有助于实现委托人的身后目的和愿望。也就是说遗嘱信托既要遵循信托法,也要遵循继承法的规定。
,因此关键是成立专门的基金会运作,但之前做好必要的公证可以防患于未然,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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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与丈夫孙先生于2009年在上海市登记离婚,离婚后,13岁的女儿小小(化名)与父亲孙某共同生活。2011年初,王女士被检查出患有恶性肿瘤。王女士希望在自己身故后由女儿来继承自己的房产,但按照法律规定,孙先生是女儿的监护人,她又怕沉迷于赌博的孙先生对女儿的财产不利。
为此,公证员建议其在遗嘱中考虑设置遗产的执行人和管理人。王女士考虑后,也感到这是保护女儿利益的较好的方式。因此,她办理的遗嘱公证中,指定自己的姐姐作为女儿年满18周岁前的遗产的执行人及管理人,管理上述房产,非经遗产管理人同意孙先生不得以监护人的名义处分该房产,保障了女儿的合法权益。
【点评】 在国外,信托遗嘱公证通常需要先实现财产的转移,即将财产转移到受托人名下,。但在中国,由于房产交易成本较高,还难以实现。建议相关部门对这样类似的情况能研究出相应政策,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保障未成年人权利不受损害。
3 为台胞办理遗体和房产的公益捐赠
2010年12月2日,、老党员柯倩捐献仪式”。中国福利会幼儿园退休职工、82岁的台胞老党员柯倩宣布将自己的遗体和眼角膜捐献给国家的医疗事业,身故后将房产捐给宋庆龄基金会资助困难学生,存款作为特殊党费全部上交国家。
东方公证处为这次捐赠提供了全方位的公证法律服务,特别是为柯倩老人办理了将身后房产捐赠给宋庆龄基金会用于资助困难学生的带有信托性质的公益性遗嘱公证,帮助老人实现心愿。
【点评】 公益遗嘱信托之设立是指以成立公益遗嘱信托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设立行为,通常信托行为的成立要件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创设信托的意愿、信托财产、合法的信托目的以及信托财产的有效交付等要件。
公益遗嘱信托有3个重要的关键词,即公益、遗嘱与信托。由于公益遗嘱信托的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大,建议可以对其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可包括设立的形式、当事人、遗嘱执行人的资格、遗嘱信托的处理程序、遗嘱信托的效力及是否需办理公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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