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无缘担纲银行资产证券化
发布时间:2019-11-05 08:33:15
上周初,银监会透露,其正与中国人民银行一道联合起草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则,,预计该规则将于明年年初出台,具体产品也将在明年一季度推出。银监会同时宣布,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将率先推出各自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会以债券形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流通。这一方式不仅跨越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两个领域,而且与先前坊间所讨论的用信托手法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思路有很大的区别。这是否意味着信托公司将无法以SPV身份切入到类似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此,记者采访了一直关注资产证券化问题的业内专家。
面对银行业总资产近27.6万亿元的大蛋糕,其潜在的可运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及利润空间对于境内外金融机构而言都是急于想要得到的绣球。特别是国内的信托业更是企盼通过金融分业管理中自身所特有的信托功能来分得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一杯羹。因此,许多信托公司都将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的核心业务在做准备,部分公司还与国开行合作发行了一些带有明显的银行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信托产品。
"但从此次银监会透露的信息中,我认为信托公司恐难以SPV特设机构的身份参与银行资产证券化。"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北京)研究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孙立对记者说。
据介绍,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它的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它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或由政府出面为发行资产化证券而设立的专营机构。
孙立分析,从该产品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并流通的方式来看,基本上表明其资金募集市场的选择不会是信托市场。此外,由于银行间市场发行并流通的债券品种一般规模较大,因此他估计两家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售规模可能在200亿左右。这样大的募集资金如果要靠信托公司来完成,那么其有限的市场销售能力和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将使资金募集难以实现。
从产品的发售对象来看,信托介入的可能性也极小。参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都是机构投资者,这从根本上体现出此项目的风险转嫁对象为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市场上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种有意识的引导投资风险可以看作是金融创新性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这也恰恰反映出管理层不希望产品风险转嫁到信托普通委托人的头上。
一位专门从事创新产品设计的信托公司人士认为,由于目前在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健全,因此设计出的证券化产品绝不可能完全照搬标准的模式,极有可能带有本土特色。具体来说,标准的证券化产品设计中多有信用增级,而我国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银行业的信用水平。从产品安全性来讲,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也无法真实地对规模庞大的银行证券化资产进行担保。
孙立从本次资产证券化中SPV设立的可能的组织形式推测,信托公司将只能作为看客而难有作为。因为开行的背景是国家财政部,故政府极有可能为其产品风险隔离制度的完善而特别设立SPV;建设银行则可完全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定为SPV。而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SPV,作为资产证券的发行人,则会增加市场募集成本。
以最初的银行资产证券化模式来看,信托公司的介入确实存在一定的现实性难度,这是业内人士的普遍看法。与在企业年金试点中痛失先手如出一辙,信托公司由于其本身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及信用水平等问题的存在,可能只能在初期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充当配角。但信托公司在围绕银行资产证券化设计创新信托产品过程中,为降低银行融资成本、优化银行资源配置所做出的有益尝试,仍然值得借鉴,这也将为未来的SPV所运用。
面对银行业总资产近27.6万亿元的大蛋糕,其潜在的可运用于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及利润空间对于境内外金融机构而言都是急于想要得到的绣球。特别是国内的信托业更是企盼通过金融分业管理中自身所特有的信托功能来分得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一杯羹。因此,许多信托公司都将银行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的核心业务在做准备,部分公司还与国开行合作发行了一些带有明显的银行资产证券化特征的信托产品。
"但从此次银监会透露的信息中,我认为信托公司恐难以SPV特设机构的身份参与银行资产证券化。"东中西区域发展和改革(北京)研究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孙立对记者说。
据介绍,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载体,它的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它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资产管理公司,或由政府出面为发行资产化证券而设立的专营机构。
孙立分析,从该产品将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并流通的方式来看,基本上表明其资金募集市场的选择不会是信托市场。此外,由于银行间市场发行并流通的债券品种一般规模较大,因此他估计两家银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售规模可能在200亿左右。这样大的募集资金如果要靠信托公司来完成,那么其有限的市场销售能力和信托合同200份的限制,将使资金募集难以实现。
从产品的发售对象来看,信托介入的可能性也极小。参与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都是机构投资者,这从根本上体现出此项目的风险转嫁对象为机构投资者,而不是信托市场上分散的个人投资者。这种有意识的引导投资风险可以看作是金融创新性产品的一个重要特征,而这也恰恰反映出管理层不希望产品风险转嫁到信托普通委托人的头上。
一位专门从事创新产品设计的信托公司人士认为,由于目前在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相关配套制度还未健全,因此设计出的证券化产品绝不可能完全照搬标准的模式,极有可能带有本土特色。具体来说,标准的证券化产品设计中多有信用增级,而我国目前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信程度还远远达不到银行业的信用水平。从产品安全性来讲,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也无法真实地对规模庞大的银行证券化资产进行担保。
孙立从本次资产证券化中SPV设立的可能的组织形式推测,信托公司将只能作为看客而难有作为。因为开行的背景是国家财政部,故政府极有可能为其产品风险隔离制度的完善而特别设立SPV;建设银行则可完全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定为SPV。而由信托投资公司设立SPV,作为资产证券的发行人,则会增加市场募集成本。
以最初的银行资产证券化模式来看,信托公司的介入确实存在一定的现实性难度,这是业内人士的普遍看法。与在企业年金试点中痛失先手如出一辙,信托公司由于其本身规模、风险控制能力及信用水平等问题的存在,可能只能在初期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充当配角。但信托公司在围绕银行资产证券化设计创新信托产品过程中,为降低银行融资成本、优化银行资源配置所做出的有益尝试,仍然值得借鉴,这也将为未来的SPV所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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