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就信托公司治理征求意见 拟要求设独董

发布时间:2020-05-21 18:54:15


记者日前获悉,由银监会制订的《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指引》(草案)已经下发给部分信托公司征求意见。该治理指引共分7章81条,分别从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方面对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进行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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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引的新意之一是要求信托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独立董事要关注和维护中小股东和客户的利益,与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

一家信托公司负责人指出,目前国内的信托公司拥有独立董事的很少,“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方面的作用已经开始逐渐显现,该制度移植到信托业希望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他指出,目前56家信托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占很大部分,有些信托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引进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监控,可有效避免被大股东拖垮的事情发生。
在股东方面,《指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须经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不得持有股东的股权;不得与股东进行非法关联交易。

在股东大会方面,指引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国元信托的刘斌先生指出,研究草案内容可以发现,。最明显之处是草案对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限制性条款较多,这在制度上阻止了恶意股东通过入股信托投资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此外,草案还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出了道德和专业层面的要求,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信托投资公司的道德风险,提升信托投资公司的专业水平。

另有人士指出,银监会出台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和前期的相关政策一起将形成完善的配套制度,,同时也有利于保障信托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公司的规范经营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