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尝试创新模式
发布时间:2019-08-15 17:08:15
日前,在第八届上海理财博览会上,安信信托推出了针对残智障等特殊人群的公益信托产品。业内人士表示,相比于此前的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产品,该产品在用途上更为专注,可谓"名副其实"的公益信托。它的创立将为我国的公益事业提供主要助力,也创新了此类信托的运作模式。
产品完全针对特殊人群据悉,安信信托推出的这款关爱系列产品完全根据残智障等特殊人群家庭的需要而"度身定制",设立目的就是为残疾人士、智障儿童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信托理财金融服务。并且,安信信托拟将作为受托人所获得信托报酬10%的收益,无偿捐赠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目前,该产品已确定一批受益人,其中就包括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彩排中不幸高空跌落致残的舞蹈演员刘岩。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此前有信托公司已推出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产品,但完全专注于公益领域的还没有。安信信托此次在产品设计时将被动的求助型慈善行为转型为主动地自住型慈善行为,因此算是提出了一种创新模式,将为以后的同类产品提供范本。
事实上,我国在《信托法》中早已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好不叫座"的情况,主要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还非常不完善。比如,《信托法》虽然对于公益信托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其后,银监会虽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通知》,使得公益信托制度在部分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如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的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等,但作为中国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通知》注定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特别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作用、税收政策等问题,这些都还有待政府的进一步阐述。
公益信托发展遭遇"拦路虎"在张春景看来,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税功能,特别是面对高达45%的遗产税,公益捐赠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赠目的。而我国尚无遗产税,也没有对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策。相反,中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
据了解,《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并没有规定具体鼓励措施。相反,国内在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这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极大的困难。
分析人士表示,由于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均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应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给予公益信托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类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未履行监察职责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这也给公益信托的发展带来许多风险。
张春景表示,信托制度实际上是最适合运作公益项目的,比如,信托的资产管理多样性,有利于辅助公益基金有效管理资产,发挥信托的增值保值金融杠杆职能;信托的财产隔离性,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确保公益事业的稳固安全。
产品完全针对特殊人群据悉,安信信托推出的这款关爱系列产品完全根据残智障等特殊人群家庭的需要而"度身定制",设立目的就是为残疾人士、智障儿童等有特殊需求的群体提供信托理财金融服务。并且,安信信托拟将作为受托人所获得信托报酬10%的收益,无偿捐赠给上海宋庆龄基金会。目前,该产品已确定一批受益人,其中就包括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彩排中不幸高空跌落致残的舞蹈演员刘岩。
业内人士表示,虽然此前有信托公司已推出一些带有公益性质的产品,但完全专注于公益领域的还没有。安信信托此次在产品设计时将被动的求助型慈善行为转型为主动地自住型慈善行为,因此算是提出了一种创新模式,将为以后的同类产品提供范本。
事实上,我国在《信托法》中早已建立了公益信托制度,但目前公益信托在我国仍然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该类信托屡屡出现"叫好不叫座"的情况,主要原因即在于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还非常不完善。比如,《信托法》虽然对于公益信托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相关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其后,银监会虽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的通知》,使得公益信托制度在部分方面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如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的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等,但作为中国银监会的规范性文件,《通知》注定无法全部解决公益信托制度的操作性问题,特别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作用、税收政策等问题,这些都还有待政府的进一步阐述。
公益信托发展遭遇"拦路虎"在张春景看来,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避税功能,特别是面对高达45%的遗产税,公益捐赠就成了公民的不假思索的捐赠目的。而我国尚无遗产税,也没有对公益信托提供税收优惠策。相反,中国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
据了解,《信托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并没有规定具体鼓励措施。相反,国内在信托业务税收制度中,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特别是在不动产的信托设立转让过程中,这给公益信托的设立和运营带来极大的困难。
分析人士表示,由于公益信托与公益事业捐赠均具有公益目的,因此,应参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给予公益信托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另外,由于公益信托的受益人通常是指某一类受益人,没有明确的受益对象。《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但是《信托法》或其他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的选任方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及未履行监察职责时的责任认定等问题。这也给公益信托的发展带来许多风险。
张春景表示,信托制度实际上是最适合运作公益项目的,比如,信托的资产管理多样性,有利于辅助公益基金有效管理资产,发挥信托的增值保值金融杠杆职能;信托的财产隔离性,不受制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确保公益事业的稳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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