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 支持灾后重建

发布时间:2020-09-13 08:21:15


中新网6月5日电 四川汶川等地区发生严重地震灾害,造成了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工作,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以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以及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等为目的的公益信托业务。

  该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并争取公益事业、税收等管理部门的支持。

  二是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应当订立公益信托文件,并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

  三是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可以通过媒体等方式公开进行推介宣传。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机构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数量及交付信托的金额不受限制。信托公司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公益信托财产专户,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该专户帐号。

  四是公益信托财产只能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银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低风险金融产品。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牟取私利。

  五是每个公益信托均应设置独立的信托监察人,信托公司应当接受公益信托监察人的监察。

  六是信托公司管理费和信托监察人的报酬,每年度合计不得高于公益信托财产总额的千分之八。

  七是信托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作出公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是中国银监会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权检查信托公司处理公益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

  《通知》的下发,使我国信托法关于公益信托的规定具备了一定的可操作性,为我国公益信托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我国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方式。在英美等国家,公益信托非常发达,在社会公益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公益信托在国外又称为“慈善信托”,通常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财产设立,由受托人管理公益信托财产,并将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信托文件指定的公益目的。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信托目的具有公益性,不以谋取私利为目的,必须实质上有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二是委托人不得享有信托收益,公益信托财产及其收益只能用于公益目的,使整个社会或者其中的一部分人受益;三是受益对象不特定,不事先由委托人指定,而是在委托人指定的范围内由受托人选择确定。

  通过公益信托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具有以下优势和好处:

  一是灵活便利。可以由委托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设立某一类的公益信托,在资金额度上没有规模限制;也可以由受托人主动设计公益信托产品,向委托人进行推介,使更多的民众参与公益事业。

  二是运营成本低。公益信托不属于法人,自身没有常设机构,其管理由专业受托机构负责,通常每年仅向受托机构支付公益信托财产总额1%甚至更低的管理费,无需支付其他额外成本。据了解,加拿大慈善机构公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中,通常有20%要用于日常管理支出;

  三是管理方便。受托机构具有公益法人所不可比拟的理财能力,它可以根据公益信托文件约定的投资范围,最大限度保证公益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增值,但通常只能用于存款、购买国债或小比例投资于市场风险低的金融产品。

  四是透明度高。通过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委托人、受托人、信托监察人的共同参与,使受托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监督,。

  据了解,银监会有关部门正在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