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会永、耿华东犯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19-08-15 05:09:15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东刑一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丰森,男,195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朐县营子镇郎家洼村,系被害人郎宝山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桂梅,女,195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朐县营子镇郎家洼村,系被害人郎宝山之母。

  以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王兴国,山东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卜会永,曾化名“小周”、“王涛”,男,1976年5月9日生于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老于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60509603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暂住东营区辛店镇孙路村。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华东,男,1969年11月24日生于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办事处耿井村,身份证号码37050219691124083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该村。,同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瑜,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刚,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会永、耿华东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丰森、徐桂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霞、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会永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金刚、被告人耿华东及其辩护人崔瑜、李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郎丰森、徐桂梅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兴国,证人耿荣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9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卜会永在东城商贸城的“胖子”烧烤店与郎宝山、王渤海喝酒,因话语不合发生争执,卜会永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了郎宝山右腹部一刀,致郎宝山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5年4月底至5月上旬,被告人耿华东因宅基地问题与本村村民耿爱国发生矛盾,后耿华东通过边新利介绍找到卜会永,让卜会永再找几个人教训一下耿爱国,并答应给4000元酬劳。后耿华东带领卜会永指认耿爱国出入的地方,并提供耿爱国的三轮车车号等情况。2005年5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卜会永、王飞(在逃)伙同两名东北籍男子(在逃)搭乘出租车在耿井村路口将正在拉垃圾的耿爱国及其儿子耿卫卫捅伤。当天中午耿华东给卜会永3000元钱,几天后又给卜会永1000元酬劳。经法医鉴定,耿爱国伤势为重伤,耿卫卫伤势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