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防治法规
发布时间:2019-08-16 03:57: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监督。
监督管理工作。
;,。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
、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诊断、治疗等有关的科学研究,;。
。
,给予表彰和奖励。
,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第二章 宣传教育
、,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
,对有关部门、。
、法规、政策和知识;、性病等相关疾病咨询、诊断和治疗过程中,。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高等院校、,开展有关课外教育活动。
高等院校、。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计划生育宣传和技术服务网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育龄人群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时,。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从事劳务中介服务的机构,。
,。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法规、政策和知识,。
,。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
。省、自治区、,,,。
、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开展监测活动。
,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积极稳妥地开展对吸毒成瘾者的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并有计划地实施其他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商、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使用安全套,建立和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第三十条 公共场所的服务人员应当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进行相关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经营者应当查验其健康合格证明,不得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对被依法逮捕、拘留、,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经费保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予以技术指导和配合。
,,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遵守标准防护原则,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血站、单采血浆站应当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
;,不得作为原料血浆投料生产。
,;、,不得采集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 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教学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
(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
,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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