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关系人
发布时间:2021-01-07 12:02:15
核心内容:公益的信托的一个法律关系人问题是怎么样的呢?委托人与受委托人之间又是怎么样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人是指就信托直接有利害关系或权利义务人,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和信托监察人。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是受益人,如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重合,如宣言信托。公益信托法律关系人与信托当事人不同,后者狭义仅指委托人和受托人。
1、委托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财产设立信托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团体,可以是一人或数人。因为涉及财产处分,委托人应具有处分能力和处分权限。关于自然人为委托人时,《信托法》第19条规定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笔者认为要求过于苛刻,为鼓励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经法定代现人同意也可以设立信托。法人为委托人时应当受章程所定目的范围的限制,原则上不得为登记范围以外的行为。如果营利法人捐赠全部财产设立信托,自身毫无财产保留,与其法定存在要件相违背,应当认定该信托行为不生效力。同时,法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时,其财产处分权限受限制,也不能设立信托。
信托关系设立后,法律为保护委托人权益赋予其一定权利,比如知情权(第20条)、情况变更时调整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权(第21条)、违反信托目的处分的撤销权及赔偿请求权(第22条)、受托人解任权(第23条)、信托解除权(第51条)等等,同时委托人也负有移转信托财产和给付报酬的义务。
2、受托人
受托人是指因接受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的委托而对信托财产负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或处分职责的人。我国《信托法》第24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同一信托也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即共同受托人。受托人是基于信任关系管理他人的财产,并以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为原则,当然需要具有一定受托能力。未成年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成为受托人。法人为受托人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法人为委托人时相同,都受章程所定的目的范围限制。一般信托公司和基金会都可以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公法人如行政机关能否成为受托人,笔者认为,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常涉及财产的处分,此与行政机关的职责不符,不宜作为受托人。至于非法人团体,各国规定不一,我国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基于不动产登记方面主体称谓难以妥善解决对此表示怀疑。笔者认为值得商榷。公益信托受托人的确定和辞任均须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这不同于私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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