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10 18:58:15
第五十四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诠释】 本条是关于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的规定。
信托是一项财产管理制度,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信托有效成立后,信托财产便具有了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从委托人来讲,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从受托人来讲,虽然依信托文件的规定,其对信托财产具有管理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信托财产不属于其自己的财产,信托财产必须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从受益人来讲,受益人是享有信托利益的人,这种受益虽然是由信托财产本身所产生的,但是受益人仅对信托利益享有所有权,对信托财产没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权利。因此,在信托终止后就出现了具有独立性的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本条对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作了以下规定:首先,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设立信托是一种民事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信托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因此,本条首先规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当事人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任何人,可以是信托当事人,也可以是信托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其次,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本条规定信托财产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第一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在信托文件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最符合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由于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如果受益人已不存在,则信托财产应当归属于受益人的继承人。第二是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因为信托是委托人以自己的财产设立的,将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财产原来的所有人是最公平的。如果委托人已不存在,则应当归属于其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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