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计划
发布时间:2019-08-02 12:59:15
“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优先受益权投资计划简介
一、信托名称
“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
二、设立依据
。
三、信托目的
本信托是委托人为实现基础资产财产价值的流动化,以其合法享有的取得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设定财产权信托,由受托人将信托受益权份额化发行给投资者(认购人),并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信托文件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四、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为委托人持有的基础资产(即“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80,337.58平方米的在建工程)所依法享有的取得收益的权利及因对其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五、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3年,当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终止条件成就时,本信托可提前终止。
六、信托受益权及信托受益权份额
1. 信托受益权份额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合计为62,700份,每份信托受益权价值人民币1万元。信托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优先信托受益权和一般信托受益权,信托设立时优先信托受益权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3,000万元,并不低于21,500万元,其余为一般信托受益权。
2. 信托优先受益权的投资金额起点和预期年收益率:
(1) 信托优先受益权的投资金额起点为人民币100万元;
(2) 单笔金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之间的,预期年收益率为9%;
(3) 单笔金额在300万元(含)以上的,预期年收益率为9.5%。
投资信托优先受益权的受益人总计不超过199人。单一投资者最低投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并可以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有权对单笔加入的最低资金额度进行调整。
3、一般受益权由委托人持有,未经受托人同意,一般受益权不得转让。信托优先受益权预期收益和本金的支付均优先于一般信托受益权,在优先信托受益权分配完毕前,一般信托受益权不参与对信托财产的分配。优先信托受益权分配完毕后,一般信托受益权获得全部剩余信托财产。
七、信托保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信托利益分配
信托期限内,委托人可对基础资产进行正常销售并形成收益款,该等收益款作为信托利益(包括信托收益和信托受益权本金),在扣除相关信托费用后,由受托人在信托分配时间内划付至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账户。
1.优先受益人的信托收益由受托人分别于本信托存续满12个月、18个月、24个月、36个月时,根据相应的预期收益率向优先受益人分配。
(1)本信托存续满12个月时,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预期收益率;
(2)本信托存续满18个月时,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20%×预期收益率×0.5;
(3)本信托存续满24个月时,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80%×预期收益率;
(4)本信托存续满36个月时,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的信托收益=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60%×预期收益率。
2.信托优先受益权本金分三次分配:
(1)本信托存续满18个月,分配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的20%;
(2)本信托存续满24个月,分配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的20%;
(3)本信托存续满36个月,分配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的60%。
3.信托期限满24个月时,若信托专户中归集的收益款足以分配全部剩余优先受益权本益(信托收益结算至信托期限满24个月时止)的,经委托人书面申请,受托人有权将该等收益款向全体优先受益人分配全部剩余的优先受益权本金与信托收益,并将剩余信托财产以当时状态向委托人(即一般受益人)交付后,本信托提前终止。
九、主要风险及分析
1. 信用风险
若信托期限届满时,信托专户内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优先受益权本益,同时委托人没有能力或不愿补足资金,从而可能存在本信托不能按时兑付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信托专户内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信托优先受益权本益,同时委托人没有能力或不愿补足资金,则需要处置抵押物,可能出现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市场风险
宏观经济的周期性波动、房地产行业的景气循环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动等因素,将有可能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项目开发商及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出现销售下降和抵押物价值贬损等风险。
4.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勤勉尽责义务、受托人的业务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都会对本信托财产或收益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5、其他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十、风险控制机制和防范措施
1. 要求委托人以位于昆山市玉山镇312国道北侧、大虞河路东侧的联邦国际昆山现代产业服务(一期)项目(即“昆山·联邦国际”)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为80,337.58平方米、评估价值约为6.27亿元的在建工程抵押给受托人,如出现风险,受托人可以处置抵押物;信托优先受益权本金抵押率为36.68%,信托优先受益权本金对应房产成本约2,862.92元/平方米。
2、要求委托人以其持有的本信托一般受益权保障信托项下信托优先受益权的足额分配,在优先受益人按信托文件约定足额分配信托本金及预期收益之前,一般受益权不得请求分配财产。
3、委托人的实际控制人戴海峰、戴小平(戴小平为公司董事长,戴海峰和戴小平为夫妻)和控股股东嘉兴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信托优先受益权本益的分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要求委托人按照下表的要求向信托专户内划款,以保证信托优先受益人本益的实现。
信托专户最低现金余额表
时间
最低现金
余额(万元)
时间
最低现金
余额(万元)
信托成立后第360天
A*10%
信托成立后第485天
(A*20%*105%)/3
信托成立后第515天
(A*20%*105%)*2/3
信托成立后第545天
(满1.5年)
(A*20%*105%)
信托成立后第665天
A*28% /3
信托成立后第695天
A*28% *2/3
信托成立后第725天
(满2年)
A*20%+ A*80%*10%
信托成立后第815天
A*6.6%*15%
信托成立后第905天
A*6.6%*40%
信托成立后第935天
A*6.6%*50%
信托成立后第965天
A*6.6%*60%
信托成立后第995天
A*6.6%*70%
信托成立后第1025天
A*6.6%*80%
信托成立后第1055天
A*6.6%*90%
信托成立后第1090天
(满3年)
A*60%*110%
备注:A为全部信托优先受益权初始本金
5.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以及由受托人对该信托财产的管理形成的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联系人:崔立莉、章越、阮文婧、颜红艳、孙红亮、吕楠
电 话:021-63411258,021-63410777-3202、3209、3212、3211、1810、1806;
传 真:021-63410535;
网 址:www.anxintrust.com;
地 址:上海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一楼
,广东路、云南中路、北海路、广西北路交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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