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信托设立形式:宣言信托

发布时间:2020-03-15 08:18:15


  事实概要:

  1869年3月20日,在为父母金婚举办的庆祝宴会上,William E。Story,Sr。当众宣布:如果侄子William E。Story,2d。到21岁为止不赌博、不抽烟喝酒,就给他5000美元。侄子对此表示同意,以后就按此条件生活。到了21岁那年(1875年1月31日),侄子就给叔父写信通知叔父自己达到了叔父的条件。叔父收到信后即(于1875年2月6日)回复侄子,其中提到:“你可以把这笔钱存起来拿利息”。侄子收信后同意按照信中的条件把钱留在叔父手里。后来知道叔父去世(1887年1月29日)为止,叔父没有支付上述5000元。

  原告经过两次债权转让,承受了侄子的权利,被告是叔父的遗书执行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美元和1875年2月8日以后的利息,遭到拒绝。

  判决理由:

  按照被告的主张,不喝酒不抽烟,对于作为受允诺人的侄子来说没有任何不利。恰恰相反,倒不如说是得利了。因此,作为允诺人的叔父只要没有任何利益,那就没有对家,那么契约就不是有效的。但是,受允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事实上对受允诺人自身是有利的话,支持允诺人的允诺的对价就没有了的立论,从法律上来看,是毫无根据的。

  1875年财政署内室法庭的判决对对价作出了如下定义:“法律意义上的有效的对价,是指一方当事人的某些利益,或者是另一方当事人的某些自制、损失或不利”。Anson、Parson、Kent、Pollock等权威也承认,法律上的权利的放弃足以成为对价。

  “那么,就这一点来看一下本案,受允诺人曾经抽烟,偶尔还沉溺于饮酒。在法律上他有抽烟喝酒的权利。在几年中,他放弃了这一权利,是因为叔父在去世之前允诺如果他不抽烟不喝酒将给他5000美元。没有必要考虑停止研究需要多大的努力。只要是相信了叔父的允诺,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自己从事正当行为的自由就足够了。现在条件已经满足了。履行这一诺言是否给允诺人带来现实的利益并不重要,。”

  根据1875年叔父的信,如果明确表示了设定信托的话,不能适用诉讼时时效期限法。

  “在设定信托时,没有必要一定要用信托一词,……在普通法上,持有金钱和财产的人,如果得到受益人的同意被承认是信托的话,该承认只要是基于一有效的对价,从这一时刻开始就成了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