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
发布时间:2020-05-27 05:52:15
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3号
。现予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为了依法正确审理海事案件,民事诉讼法,。
一、关于管辖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
第二条 涉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和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二)项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规定的海船指适合航行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
第四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一)项规定的船籍港指被告船舶的船籍港。,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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