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海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7 16:16:15


  【涉外海事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现对全省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的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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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枣庄、东营、济宁、泰安、莱芜、滨州、德州、聊城、临沂、菏泽市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烟台、潍坊、威海、日照市争议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审判决、裁定不服的,、、。

、、裁定不服的,。

再审和申诉案件,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负责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庭审理。,由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后,交由审判监督庭审理。

  (一)涉外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二)信用证纠纷案件;

  (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裁定的案件。

  第九条 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

,对于不应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越权受理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