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9-08-29 20:09:15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第三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

  (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

  (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

  (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

  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权利人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的加入条件要求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会员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要求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的;

  (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按照规定收取、转付使用费,或者不按照规定提取、使用管理费的;

  (三)权利人要求查阅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记录、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拒绝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