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10:06:15
为了解决海商海事纠纷,船舶优先权一直都是海商法下的重要制度,也是重要途径。那么什么是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船舶优先权
1、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一项特权。根据中国《海商法》规定,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人,可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对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规定优先权的标的是包括属具的船舶。
2、《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二、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指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在受偿时的先后位次。通常,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从船价款中先行扣除。中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排在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之前。
对不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一般要考虑以下几个原则:保护船员利益的原则;国家税收等排在前面;人身伤亡的侵权优先于财产损害的侵权;因侵权产生的债权优先于因合同产生的债权;为其他债权的受偿创造条件的债权优先受偿。相同种类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原则:同类债权不分先后,依比例受偿。海上救助的受偿不同于上述受偿顺序,即采用“时间倒序原则”,后发生的先受偿。对船舶优先权顺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哪些
1、标的物的特定性
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
2、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
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
3、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行,这一点是由船舶优先权效力的法定性所决定的。受偿顺序包括两方面的内容,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与其他的担保物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之间,效力优劣的问题;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各项海事请求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各国对此均有相应的规定,以此达到对特定的利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4、行使方式的司法强制性
,船舶被依法扣押是行使船舶优先权必经之途,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一个方面。拍卖船舶也是权利人受偿的必经程序,而拍卖船舶本身的性质属于司法处分行为,是船舶优先权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又一表现。权利人要想从扣押船舶后被请求人所提供的担保中受偿,或者参与对拍卖船舶所得价款的分配,,并且该判决必须生效,这是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的强制性的第三方面。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等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船舶优先权定义、受偿顺序以及特征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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