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修订立法 规范网络传播

发布时间:2019-09-16 18:48:15


在数字时代,由网络传播引发的版权侵权案件此起彼伏。2 月14 日, 公司通过网络传播约翰威立、圣智、培生教育、爱思唯尔和麦格劳-希尔等公司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否则将处以25 万欧元罚款并承担720 万欧元法律诉讼费用。

2 月底, 的3 位高管要对几个青少年通过YouTube 网站发布诽谤性视频承担责任。

在美国,有关网络传播最经典的案例要属1993 年的New YorkTimes Company v. Tasini 一案了。在该案中,、《时代周刊》等不仅在网站上刊登了美作协主席乔纳森·塔西尼等6 位自由撰稿人在这些报刊上发表的稿件,还将其提供给励德集团的Lexis/Nexis、道·琼斯公司的UMI、汤姆森集团的GPO 等数据库使用,并因此被告上法庭。然而在迄今为止的10 余年间,,,却至今没有结果。2001 年,、汤姆森、新闻集团下属的道·琼斯等出版商败诉,并于2005 年判罚这些出版商向原告(几位作者)赔偿1800 万美元。,“将著作在不同媒体间转换,并不改变其著作权目的的性质”(“transfer of a work between mediadoes not alter the character of thatwork for copyright purposes”),但是“出版公司将报章杂志制成CD-ROM 并收入电子数据库中的行为,是对原告个别的文章进行重制,而不是把被告自己的报章杂志整份地使用,因此应征得原告的同意。”被告不服再次上诉。2007 年,,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不应进行赔偿。”到今年3 月,,,但反对者又以不符合集体诉讼程序、判罚金额有失公允及未执行“选择退出”程序为由,。

塔西尼一案的几位原告至今仍未获得赔偿,这正像Google 事件一样,已被拖着走上一个冗长的集体诉讼之旅。

在这起案件之后,报刊出版商将自由撰稿人的作品从网上拿下,并要求作者签署纸本和电子版的版权合同。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发展以及对传统出版业和版权法的挑战日益升级,各国也在加紧修订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版权法。

各国抓紧修订立法网络传播规范更为严格

美国于1998年出台的《数字化新千年版权法案》(Digital MillenniumCopyright Act),为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网站制订了一些免责条款,如允许网络服务提供商应用户要求发布所寻找的资料的路径,允许其暂时保存用户常问问题的版权内容,因为其不具有销售、租赁所有权转让等性质。同时还规定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不属于出版物,不受版权法保护。

2009 年5 月,美国社交媒体管理中心(Center for Social Media)起草了对在线发布视频者的管理条例,包括在视频中发表评论、使用版权内容作为画面等。

澳大利亚在2000 年为其版权法增加了数字技术方面的条款(CADA),如认可版权所有者将版权内容转化成数字或其他形式的权利,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该法案1997 年提出讨论,并于2001 年3月开始实施。

2008 年4 月,德国、新西兰也相继开始修订版权法。新西兰的版权法允许对版权作品进行有声版的转换,如为个人使用时可进行复制。但对于有多次侵权行为的个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必须阻止其账户的继续使用。另外网络运营商不得修改用户上传的内容,如果事先知道上传内容已被修改或禁止,那么就不得再在网络上传播。

法国议会近日也通过一项议案,提出为打击互联网盗版行为,如果有人被发现未经许可从网络上下载受版权保护的内容超过三次,将受到处罚。

以色列于2007 年11 月颁布了新修订的版权法,其中有类似美国的合理使用的规定。该法案于2008年5 月生效。韩国2009 年修订的版权法,对“作者版权”也列出了未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可以使用的几种特殊情况。

而英国,在广大民众的呼声下,于2008 年出台了《数字化英国》(Digital Britain)的报告。今年3 月,英国上议院又通过了《数字化经济法案》(Digital Economy Bill)的修订稿,英国媒体预计其会在总统大选前最终获得通过。其中规定了“对重复上传未经授权的版权保护内容的使用者可中断其网络连接”,。“这意味着像YouTube 这样的传播非授权视频或电视内容的网站有可能面临关闭”,英国有媒体如是评价。但也有人担心这将导致许多网站和提供无线上网(Wi-Fi)业务的咖啡店、机场便利店关闭。该法案也对有关集体授权做出了规定,同时还提议由英国外长委任成立“作者版权授权及收费协会”,负责批准对版权的授权。有人认为这是针对Google 的图书馆搜索项目提供一个英国的解决方案。

“合理使用”成争议焦点

网络传播的关键问题是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Fair Use)。事实上,这个源自美国的新词汇为美国10 年来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2007 年9 月,代表微软、Google、甲骨文(Oracle)、雅虎等高科技公司的美国计算机和通讯产业协会(CCIA)援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一项数据称,与“合理使用”相关的产业创造的收入占了美国GDP 的六分之一,约4.5 万亿美元,为美国带来1100 万个就业机会,为美国经济增长做出了18%的贡献。为此,CCIA 总裁兼CEO 艾德·布莱克表示,“过去10 年美国经济的飞速增长主要归功于‘合理使用’在产业中的应用,互联网借此实现了对内容的有限但未授权的使用。“合理使用”已成为知识经济社会和数字时代的基石。”

但是,对于“合理使用”的运用,也犹如洪水猛兽,使用过度,会像许多人预料的那样,给文化、原创作品和创作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为此,各国对合理使用都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的《版权法》在保护原创性的基础上规定,对版权作品的评论、报道、教学、学术研究都属合理使用范围,不是侵权行为,但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导致原作品销售和收益降低,或者有取代原作品在学术上的地位之嫌,就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为阻止个人对公共领域内容的占有,公共领域的数字和思想都不属版权保护内容,只有个人特别的表述或形成的个人思想可受到保护。而且,合理使用时必须注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