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件是否属于海事法院关系?
发布时间:2021-01-16 07:36:15
在装车时候,一件货物从叉车上掉落,货物受损。这批货物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公司起诉。被告认为该案件属于海商合同纠纷,,提交了管辖异议书。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30日,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货物清关及运输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从2012年1月1日始至2013年12月31日,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办理进口货物报关、报检、口岸装卸、内陆运输等事宜。2012年11月,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完通关手续后依约将一批货物(自动分析仪9件)托运给天津某物流运输公司进行陆路运输。
2012年11月13日,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当日,被保险人的货物在装车时,其中一件货物从叉车上掉落,货物受损。货物经检测后,保险公司向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赔款296195.84元。
2015年4月13日,,要求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295195.84元。,,认为本案是基于该货物清关及运输服务代理协议产生的纠纷,属于海商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的范围,。,依法作出裁定,。
律师点评
律师表示: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求偿权。
本案是原告保险公司以被告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与案外人北京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清关及运输服务协议中规定的,被告作为代理人没有尽到代为案外人办理涉案货物港口报关检验及代为办理涉案货物运输事宜的义务提起的诉讼。
侵权纠纷、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海事、,。因此,。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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