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发布时间:2020-08-16 23:22:15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审批
二、关于依据的规定
《证券法》第169条: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七)内部控制机制、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八)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并充分考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三、关于条件的规定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7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包括具有3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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