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上船见习约定为专业技术培训的条款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9-08-15 01:41:15


  现实生活中,海员和船务公司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屡见不鲜。船务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常常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作出对公司有利的约定,譬如将上船见习约定为专业技术培训,从而可以在海员提前离职时获得更多的赔偿。海员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显然无法预知这些“陷阱”,均同意签署了这类条款。,。

  案情索引

  2013年2月28日,李某和泉州某(集团)有限公司船务分公司(简称泉州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泉州公司聘用李某为合同制船员,合同期(服务期)为8年,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实习期包括在合同期限内;泉州公司将李某外派至船舶上服务;泉州公司提供实习专项培训。

  同日,双方补充订立《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记载,按国家海事局规定,李某需不少于12个月的上船实习暨专项技术培训,才能向海事局申请办理适任证书,鉴于此,泉州公司安排李某上船实习暨专项技术培训,并协议如下:1、泉州公司安排李某在国际航线、船舶总吨3000以上船舶实习培训,培训期12个月,在船实习培训期间,泉州公司安排熟练船员给予培训及指导;2、在船实习培训期间,泉州公司支付实习培训费包括上船实习体检费、签证费、差旅费、实习结束下船差旅费、实习津贴每月470美元、伙食费;3、无论何种原因,李某在合同期间提前解约,应退回给泉州公司已支付的相关费用和实习津贴。《劳动合同书》及其附件签订后,泉州公司为李某安排了专业技术培训,并为其办理证件。

  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5月27日,泉州公司外派李某至新加坡Berge Bulk的“Berge Prosperity”运输船任ENGINE CADET(轮机见习生)。下船后,李某处于待派状态。2014年9月24日,李某以身体不适合从事船员劳动为由,提出辞职。此后,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就费用赔偿、手续办理等事宜产生争议。

起诉,要求对方退还押金、协助办理离职手续等。泉州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李某返还培训费、实习津贴等。双方最主要的争议在于:李某外派上船实习期间所获得的实习津贴及产生的相关费用,泉州公司能否依约要求返还?

:李某上船实习之前,泉州公司为其安排了专业技术培训,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服务期,李某不得无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李某提出辞职,违反了合同服务期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可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培训费用仅限定于专业技术培训产生的相关费用。

,低级船员申请高级船员适任证书的,应提交的资料包括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和船上见习记录簿。由此可知,船员晋升需要岗位培训和船上见习两个过程,上船见习是船员晋升的必要阶段,但该阶段并不属于培训过程。本案中,虽然《培训协议书》将上船见习过程约定为专项技术培训,但上船见习的性质并不因当事人的约定而改变。

  李某外派上船见习并非是专项技术培训,仍需付出自己的劳动,其获得的实习津贴属于相应的劳动报酬,不属于培训费用。《劳动合同书》中关于要求李某返还外派实习产生的相关费用和发放的实习津贴的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约定无效。因此,,但驳回泉州公司要求返还实习津贴及相关费用的主张。

  泉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我国是世界上第一海员大国,海员群体是构筑海洋强国梦想的一大支柱。一名大学毕业生,从普通船员成长为一名高级船员,需要经历不断培训、上船见习等长期的过程。由于海上工作环境相比陆上要艰苦得多,据统计,毕业5年后仍在船上工作的本科生不超过20%。近几年来,。在这些案件中,如何确定船员对船公司的赔偿范围及金额,是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仅针对约定了服务期的劳动合同,才规定了违约金制度,并对违约金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制,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换言之,对于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范围内要求赔偿。本案中,泉州公司通过订立《培训协议书》的方式,将李某外派上船实习期约定为实习培训暨专项技术培训期间,并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李某在合同期间提前解约,应退回给泉州公司实习津贴及相关费用。很显然,泉州公司的此做法是为了应对将来船员提前解约时,可以从船员处获得更多的赔偿。

  实际上,专业技术培训和实习是完全不同的,船员在实习期间虽然是有人指导下工作,但同时也付出了自己的劳动,其所获得的实习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合同的约定不能改变实习和实习期间所获劳动报酬的固有法律属性。泉州公司的此约定明显属于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有效保护了作为劳动者李某的合法权益。

  当然,船公司从选择一名大学生,安排专业技术培训,再派遣到船上实习,最后一步步帮助其成长为高级船员,确实需要付出相关的成本。但是,船公司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能采取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去制约船员解约,而是应当依法而行,并通过体制建设、提高待遇等方面留住人才,否则无法获得司法支持。

  (原标题:将上船见习约定为专业技术培训的条款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