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赢得漫画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16:29:15


日前,重庆市高院在审理一起漫画侵权案时,漫画创作者将电脑搬到法庭,当庭演示了创作漫画留下的电子证据,最后赢了官司。

44岁的张小姐,住高新区石桥铺,酷爱画漫画,创作了很多漫画挂在个人网站上。2004年7月,她发现名为《小鲁比启蒙英语l》和《巧嘴绕口令》VCD的包装封面盗用了她创作的“小猴帮助小熊背水果”卡通画,只是将一幅完整的画分割成两幅,略作修改而已。协商未果,张小姐将出版发行及销售公司等四家单位告上法庭。

今年5月10日,市一中院开审该案。本以为带上漫画底稿、载有漫画的网页和刻录进光盘的底画等证据,便可赢得这场官司,谁知,官司却输了——由于张小姐不能证明她的创作时间早于VCD出版发行时间,也就不能证明自己就是该漫画的作者,。

有了一审败诉的教训,张小姐在上诉时更加注重证据的收集。10月中旬,市高院二审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张小姐申请用电脑和投影仪来演示证据。她当庭用电脑演示,证明电脑硬盘中的网站备份文件的时间在2002年12月底。她将精度为300DPI的底画图片与精度仅为72DPI的网上图片进行对比,证明底画不是由网站图片转化而来。也就是说,她是该画的著作权人

此时,对方又提出:我们出版发行的时间是2002年4月,早于你创作的时间,因此不构成侵权。

张小姐拿起光盘,发现上面未标明具体的出版发行时间。VCD光盘放进电脑后,电脑显示光盘制作于2004年4月!

,出版号的时间2002年并不是实际出版发行时间,因此出版发行单位不能证明其包装上的卡通画完成于张小姐创作之前。据此,,判决侵权者赔偿张小姐2万余元,并勒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含有涉案侵权作品的VCD光盘。

李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