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四种情形
发布时间:2021-03-11 07:50:15
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四种情形是什么?保全不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情形、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请求人具备责任能力且资信良好的情形、请求人为弱势群体的情形。而他们具体的审查标准又是什么?下面将为您一一介绍。
编者按: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规定,,但对什么情况下的海事请求保全需要责令提供反担保,什么情况下不需要,没有进一步明确。实践中,,有必要予以规范和明确。作者分析了海事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四种情形及具体的审查标准。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因其申请可能给被请求人造成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条款应理解为,只有存在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才需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如保全不存在错误及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就无提供反担保之必要。依此标准,请求人无需提供反担保的例外情形可以归纳为四种情况:一是请求依法确定能被支持,保全措施不存在错误的可能性;二是请求虽存在依法被驳回的可能性,但保全措施不会造成被请求人财产损失;三是请求虽存在得不到终审裁决支持的可能性,且可能造成损失,但请求人明显有相应的责任能力,不存在今后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执行不能的现实可能;四是请求人为无力提供反担保的弱势群体,如请求因船员劳务合同、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而提起等。
一、保全不存在错误可能性的情形
1.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
海事请求为民事索赔请求权,属当事人自由处分范围。因此,如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可相应排除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扣押船舶错误包括被请求人对海事请求没有责任和要求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数额过高两种情况。据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的情形可进一步分为两种:
一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大致数额均予认可。按照实务中的通常理解,请求人要求责令被请求人提供的担保额(即海事请求保全额)超过终审裁决支持额的50%时,应认定为要求提供的担保额过高。换言之,如果终审裁决支持的数额是海事请求保全额的2/3以下时,保全可认定为无误。因此,实体审理中被请求人认可请求人主张的海事请求责任及2/3以上请求额的,请求人申请保全,无需提供担保。
二是对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予以认可。被请求人认可海事请求责任及部分数额,表明请求人最终至少部分胜诉,被请求人有义务支付请求人部分款项,保全错误的可能只会发生在要求被请求人提供担保额过高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对认可部分的数额可视为请求人提交的反担保,对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没有超过认可部分金额的,可不要求提供反担保。但应事前向请求人释明,告知如海事请求额低于将来终审裁决支持额的2/3,强制执行后,可暂不发还执行款,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终结,或被请求人法定期间没有主张保全错误损害赔偿时再予发还。这样的制度设计,对请求人而言,既可依法实现保全的目的,又可以在终审裁决前充分盘活资金,同时对被请求人利益没有任何损害,因此是经济高效的。
此外,对于被请求人不认可对请求负有责任,但对请求人所主张请求数额的计算没有异议的情形,由于被请求人是否需要对请求承担责任尚无法确定,存在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应该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2.
按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普通海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海事请求能否依法获得支持尚不能确定,海事请求保全存在错误并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可能性。因此,,无权基于对案件实体的判断,免除请求人的反担保义务。在二审裁决生效前,如庭审调查全部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此时如认为请求人的请求能够成立,可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以尽可能减轻请求人的负担,发挥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功能。
,。在此情况下,如一审庭审调查已经结束,当事人已经充分举证、质证、发表意见,合议庭有可能对海事请求的支持与否作出判断,,可以不责令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二、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
海事请求保全并非都会造成被请求人损害。为最大限度防止保全措施对被请求人利益的影响,;;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相对于实际扣押船舶(“死扣”)的“活扣”措施,,经请求人同意,可以采取限制船舶处分或者抵押等方式允许该船舶继续营运,但一般仅限于航行于国内航线上的船舶完成本航次。由于“活扣”一般不会造成被请求人损失,且“活扣”措施照顾了被请求人利益,基于公平原则,可以给予请求人在提供反担保方面的便利,暂不责令其提供反担保。,或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请求人提出复议,,认为被请求人确有出售船舶或抵押船舶需要的,应慎重把握,仍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可能造成的损失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
此外,扣押非营运状态船舶的,通常也不会造成损失,如船舶尚在建造中、扣押休渔期的渔船等。有的案件中,船舶、船载货物等财产被扣押后,,这种情况下保全措施的持续一般也不会有损失,同样可以不要求请求人继续提供反担保。
在保全措施不会造成损失的情形下不要求请求人提供反担保,有利于引导请求人选择对被请求人损害较小甚至没有损害的保全措施,防止被请求人滥用保全措施,造成被请求人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等以达到“不战屈人之兵”的不正当目的,推动双方尽可能通过互利而非“互残”的方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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