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未批准不得进口音像制品成品

发布时间:2019-08-09 10:31:15


,,并予公布。

  根据管理办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管理办法指出,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成品,。

  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管理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管理办法还规定,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利用信息网络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相关节目页面标明以上信息。

  权威访谈

  交易平台应审查网上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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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纳入采购范围禁发行教科书

  据介绍,2002年以来,有关部门分阶段开展了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投标试点工作。目前,义务教育阶段的绝大部分学生可以享受到国家免费提供的教科书,免费教科书通过政府采购提供。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强调: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应当具有适应教科书发行业务需要的资金、组织机构和人员等条件,。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发行业务。

  ■200平方米企业可批发出版物

  这位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目前我国具有批发资质的发行单位近万家,但多数批发单位规模较小、经营品种也较少。因此,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适度提高了出版物批发企业和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从2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同时,考虑到近年房租上涨以及现代仓储、物流环境的变化,适当降低了对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的要求,由500平方米降至200平方米。

  ■无证网上书店禁在交易平台销售

  这位负责人表示,网上书店的大量出现给广大读者带来了方便,但部分网上书店不具备合法资质,或不从合法渠道进货,给非法出版物和盗版出版物的传播提供了渠道。

  此次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发现在网络交易平台内从事各类违法违禁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