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海事担保受偿顺序案例

发布时间:2019-08-23 16:36:15


  我国的航海运输量非常的大,海上运输为我国的进出口贸易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近年来海事纠纷时有发生,这就涉及到一个赔偿问题了。那么2018年海事担保受偿顺序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2018年海事担保受偿顺序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

  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如此设定顺序,其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用以保护特定的债权人,所以,该制度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考虑。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了船舶,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

  二、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

  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也与一般债权不同,这些原则主要是:

  (1)公共政策原则。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对海难救助的鼓励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在社会公共利益的指导下,分成等级,依次受偿。

  (2)倒序原则。即时间上后发生的债权优先于先发生的债权受偿。一般说来,优先权范围内的同类海事请求,受偿遵循比例原则。但是,对于其他具有对已存在的船舶优先权起到保全的海事请求时,比例原则不再适用,这是我们应遵循倒序原则。例如,多个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存在时,时间在后的请求权应该最先受偿,因为在后的请求权不仅保全了其他海事请求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使其他船舶优先权得以存续,还使得在前发生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得以存续。因此应当给予其更为优先的受偿地位。

  我国海商法明确规定海事请求受偿顺序,以维护公共利益。其中救助报酬请求权又适用了倒序原则。如果存在两个救助报酬请求权,后发生的应该先受偿。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救助报酬请求权之外的其他四种海事请求权,如果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请求在同一顺序中,那么它们地位应该是相等的,可以同时得到船舶拍卖所得价款的赔偿。但是,如果船舶拍卖所得不够清偿同类海事请求的全部的,就应该按照该类海事请求债权的比例分别得到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2018年海事担保受偿顺序案例的相关法律知识。通过上文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海事担保受偿顺序也都有了基本了解。拥有担保物权的船舶是可以优先获得赔偿。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楚雨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