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证据有何困境
发布时间:2020-09-15 22:27:15
海事诉讼证据面临哪些困境?一是海事证据本身的特性,证据难收集,难固定,分散繁杂,专业性强等。二是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设计的不足,当事人往往仅申请诉前扣船、而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等。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海事诉讼证据面临的困境
审判实践中,由于海事证据本身的特性、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能力局限等因素,造成海事诉讼证据的采信缺乏统一规范,定案缺乏依据。海事诉讼证据面临的困境,已经影响到海事审判的司法公信力。
(一)海事证据本身的特性
海事证据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证据的特点:
1、证据难收集,难固定。海上环境是一种动态的环境,风、流、浪等环境时刻变化,难以像陆地事故那样维持现场以保存证据的相对静止。海上突发事故,职能部门难以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故多数情况下,会任由船舶继续航行甚至到达港口后才开始调查取证,此时事故现场很可能已经被破坏。若船舶沉没或失踪,还将使大量证据灭失,无法取得。导致海事证据难收集,难固定,收集到的证据“失真”的可能性也很大。
2、证据分散繁杂,专业性强。船舶管理从行政到经营所涉机构甚众,船舶位移又延伸了证据分散的范围。一个海事行为或事实会牵涉到许多相关方,海事证据因此而分散繁杂。现代船舶科技含量高,船舶驾驶、管理具有极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证据的专业性强。面对诸如船舶技术、船舶操纵、相关处理符合规范等问题,。
3、举证能力不对等,伪证可能性大。多数海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占有和掌握证据、获得证据的能力上存在明显差距,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占有证据的不平等、举证能力的不对等,造成当事人篡改证据的现象频繁发生。特别是船舶碰撞案件,除了当事船舶外,少有了解案情的第三者,且能够证明船舶动态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海图等图文资料又都掌握在当事船员手中,极易被纂改,故物证、书证的伪证可能性很大,遑论可信度更低的言辞证据、当事人陈述了。这都需要法官慎重选择,去伪存真。
(二)海事证据保全制度设计的不足
海事证据保全可以在诉前提出,但必须依当事人申请,并符合《海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四个条件。海事证据保全制度的目的,既为了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又为了顺应民诉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即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力图在两者之间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但是海事事故纠纷,往往附带油污损害、环境污染等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分割,这使得海事事故当事人方极有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主动申请海事证据保全以模糊事故原因,逃避行政责任或者减少对第三方的赔偿责任,甚至故意隐瞒、篡改、毁灭证据。
因此,海事诉讼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仅申请诉前扣船、而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轮机日志、车种记录、海图等书证物证存在灭失或被篡改的可能,或者当事方船员可能出现串供的情况下,依然无法主动实施证据保全。针对这种情况,英国法下有“证据搜查令制度”,。然而,,很可能会造成对司法公正的实质损害和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的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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