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9-08-15 05:07:15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一般是指被保险人将其合同让与第三人,而由受让人取代被保险人地位的法律行为 。《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海商法》第230条规定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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