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10 05:22:15
发布文号: 豫商贸[2008]1号
各省辖市商务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商务主管部门,华兴、粮油、中兴集团:
根据《河南省“十一五”期间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名牌)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适应出口迅速发展的需要,做好河南出口名牌的评选工作,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七日
“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主出口品牌建设,增强企业培育自主出口品牌的能力,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河南出口名牌,以名牌为龙头和示范,全面提高出口竞争力,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选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进出口企业。评选标准分为资格条件和评审指标两部分。前者为必备条件,后者为打分条件。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方可申请“河南出口名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河南省商务厅负责“河南出口名牌”评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负责评选办法的制定、评选的组织实施和授牌。
第四条 “河南出口名牌”评审组由省商务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郑州海关、国税局、、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候选的“河南出口名牌”的最终审定。
第五条 “河南出口名牌”的评选遵循自愿申报,公开、公正、科学的评选原则,两年评选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入选名牌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重新评定。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资格条件:
(一)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资格。
(三)上年度自营出口额不低于规定标准(见附表2)。
(四)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近三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受过行政处罚。
(六)在国内已经注册商标和主要出口市场已经注册商标。
(七)商标持有者为中方。
第七条 评审指标:
(一)有创出口名牌工作规划(满分5分)。根据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作出评价。分四档确定分值:很好(内容丰富,完全符合企业实际,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得5分;好(内容齐全,部分符合企业实际,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得3分;一般(内容不全,没有结合企业实际,缺乏可操作性)得1分;没有规划不得分。
(二)自主知识产权及申请商品科技含量(满分10分)。每获得一项专利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获得省级以上高科技产品的得5分,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情况(满分10分)。每通过一项得4分,累计不超过10分。
(四)上年度出口额(满分20分)。出口达到300万美元得1分;以300万美元为基数,每超过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五)出口额增长率(满分5分)。以上上个年度为基数,上年度每增长5%加0.5分,不增长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六)上年度销售产值(满分5分)。达到2000万元得1分,每超过500万元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七)海外市场注册商标情况(满分20分)。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的得5分,每增加一个国家(地区)加5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八)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情况(满分10分)。每有一个海外机构得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九)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情况(满分15分)。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称号得8分;每获得一个省级称号得4分,累计不超过15分。
以上各项累计总分100分。综合得分达到60分(含60分)的企业,获得入选资格。
第八条 申请材料: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河南出口名牌”申请表(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出口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提供国内注册商标彩色清样(尺寸15cm×15cm)一张。
(七)创名牌工作规划。
(八)专利证书,高科技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海外营销机构和售后服务体系的注册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获得省级以上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证书(复印件)。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 “河南出口名牌”每两年评选一次,自2006年开始实施。评选年第一季度公布评比办法、程序和标准。
第十条 企业(含部委驻豫进出口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辖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华兴、粮油、中兴集团负责所属进出口企业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确定候选名单,并将候选名单及企业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评审组审议。
第十二条 评审组审议并确定入选名单。对入选的“河南出口名牌”经各部门审核后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联合对外公布。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对入选的“河南出口名牌”,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报材料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称号的,将取消其两届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的企业则取消其称号,通报批评,追缴所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商务局是本市创建出口名牌工作的主管部门,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扶持和培育本地出口名牌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最新资讯
-
07-27 0
-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09-18 2
-
11-11 0
-
08-18 0
-
08-08 2
-
卫生部监督司关于公开征求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程序(草案)等意见的通知
06-2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