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20:54:15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
发布日期:1996-11-1
执行日期:1996-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以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清理不良文化的工作,、文化影响的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取得了明显成效,社会反响很好。但在企业名称、商标和广告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或名称等,造成了不良影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前一段清理不良文化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现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公民在坚持对外开放、面向世界的同时,坚持中国特色,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自觉弘扬民族文化,使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符合规范要求,适合国情,方便群众认识;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侵蚀,反对盲目崇外,滥用“洋”名称和外国文字。
二、强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企业名称在译成外文时,应当符合翻译的基本原则和惯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出资的外国企业的字号,但应当译成汉字。内资企业不得使用含义不清、没有积极意义的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标注外文。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标识、产品包装上不得只使用外文名称,确因业务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当与中文名称同时使用,且不得突出外文名称。
三、严格执行《商标法》,坚决抵制不良文化倾向。对违反《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规定,、图形作商标的,要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并禁止其在商品上或服务中使用。中国企业在国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上注册文字商标的,提倡使用中文。外国企业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必须在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上同时标注中文。
四、依法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广告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名称相一致,使用的商标必须符合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并做到用语规范。凡未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和不符合商标管理法规规定的商标,均不得在广告中出现。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有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增设两种商标申请书式的通知[失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9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修改[失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废止《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和7件规范性文件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打击印制、销售假商标、假发票、假证件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失效)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行动进行自查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提供优质服务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四川省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南京市扶持出口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