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Schindler”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9-08-25 19:50:15


关于“Schindler”商标有关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6年2月24日《关于在电梯副轮上使用“Schindler”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标字【2006】5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7类电力及液压升降机等商品上的“Schindler”商标,是瑞士申德勒电梯有限公司德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第258433号。该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来函及所附材料,我局认为,电梯副轮和升降机是类似商品。如果苏州通达自动扶梯配件厂未经权利人许可,生产带有“Schindler”文字德电梯副轮,将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一)项所述德商标侵权行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侵权的电梯副轮并将其装配在自动扶梯上进行销售,其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第(二)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