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9 23:59:15


</script> 发布部门: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各工商分局,各区、县卫生局、质量技监局,市粮食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令第127号《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增强管理部门工作合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
  自2003年1月1日起,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规范管理:
  1.确定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市商委提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等设置条件,征求市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后确定,通过网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其他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条件,参照工业消费品交易市场设置条件,需另行规定的,由市商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2.食用农产品市场的设置实行规划管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商委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沪府办(2002)21号)执行。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规划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3.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实行招投标取得经营权。市商委负责制订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指导招标投标工作实施。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市场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由市商委负责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市场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由所在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市场经营权中标通知书办理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手续。
  4.食品交易市场(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等实行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下列食品(包括食用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及其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1)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
  (2)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经营管理者及市场内非直接入口食品加工者;
  (3)食品专业市场的经营管理者及场内食品经营者;
  (4)工业消费品市场的场内食品经营者。
  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按照《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

  二、关于制订实施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根据《管理办法》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实施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要求,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应当制订落实下列各项管理制度:
  ⒈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履行管理职责,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
  ⒉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经营合同可参照市商委、市工商局制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并按照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约定双方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有关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
  ⒊场内经营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查验场内经营商品的质量卫生检验合格或者许可证明,定期或不定期对场内经营商品进行质量卫生抽检,建立安全流通档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商品,应当对经营者依合同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场内经营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4.经营管理活动场内公示制度。在市场内部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获得表彰奖励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建档,推行诚信经营。
  5.市场交易纠纷调解和赔偿制度。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公平、公正处理交易纠纷,对场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场经营管理者有义务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6.计量管理制度。对市场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做好市场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市场票据、票证、商品标识等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7.市场交易统计报告制度。做好市场交易情况的统计工作,定期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8.重要商品购销台帐制度。建立肉类、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电器产品等重要商品,驰名商标和地方著名商标的商品购销台帐,规范索单登录,加强进货渠道的可追溯管理。
  9.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市场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加强自律管理,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
  《管理办法》施行后,在本市行政区域新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建立上述各项管理制度,《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整改,健全上述各项管理制度。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经营管理者制订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制订规范,措施具体,责任明确,管理见效。

  三、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统计工作
  为保持商品交易市场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促进市场交易及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完善,2003年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统计仍然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计汇总,并于每季度末向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商委反馈有关统计资料;各级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管理需要进行专项统计信息调查,并将统计调查资料反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关于现有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改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2003年内本市现有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为了督促和推进整改工作,由市商委负责会同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监局共同制订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意见,明确整改标准,加强指导检查,推进整改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
  区、县商委(经贸委、局)负责会同工商各分局、区、县卫生局、质量技监局按照本市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意见要求,在区、县政府领导下,制订本区、县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并会同区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措施,推进本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完成整改。
  商品交易市场的整改工作是实施《管理办法》的重要专项工作,要领导重视,措施有力,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合力推进。对整改不力,不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交易市场,工商、卫生等行政监管部门要依法注销许可,注销或变更登记注册。

  五、关于推荐使用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
  市商委和市工商局制定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由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使用,市场经营管理者在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时,可以参照该合同示范文本。

  六、关于开展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为提高市场规范管理的水平,市商委会同市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共同对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及管理人员组织管理岗位培训,并组织其参加上海市商业行业岗位资格考核站统一命题考试。考试合格者,发给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岗位资格证书》,推进商品交易市场管理人员持证上岗,规范管理。

  七、关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工作协同
  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质量技监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编制重要商品交易市场规划,明确市场设置条件及市场管理制度要求,指导规范管理工作,制定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方案,协调推进整改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监督市场经营管理者履行管理职责,监督场内经营者守法经营,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商品交易市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卫生违法经营行为;质量技监部门负责市场计量和有关生产许可证、强制认证等市场准入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条件进行认定和管理。
  为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实施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加强协同,形成合力,建立综合性的长效管理机制,推进本市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管理。


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