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民事保护分类
发布时间:2019-08-26 19:32:15
1.停止侵权,是指侵权人应当停止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但是,打算能够为国家需要或者国家计划需要,国家或者国家订货单位、转包单位等未许可情况下实施发明、侵犯专利权时,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命令停止或者中断上述的实施行为,也不得采用没收设施。
2.赔偿损失,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受到的损失有两种:一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专利权人的利益的直接减少或者灭失部分,主要包括专利权人在无侵权人干扰的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二是因为侵权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当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仿造者实施发明创造所依法应当付给专利权人的那部分使用费。由于仿造擅自实施发明,未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未向起支付使用费,所以在计算赔偿费时也应当把这部分金额计算在内,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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