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发布时间:2019-08-05 16:24:15


  共同海损是先在国际社会面对现在的海洋事业的发展做出的新规定,这个规定在现代社会是为了保证现代的海商事业发展的结果,其价值还是很大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主要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三种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分摊价值。
 船舶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价值。该分摊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第二种计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例如:

  某船在目的港的实际净值为140万元,运输途中该船舶遭受了25万元的海损,其中5万元属于单独海损。此时船舶的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第一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0万=160万(元)

  按第二种计算方法该船舶分摊价值为:140万+25万-5万=160万(元)

  2、货物分摊价值。
 货物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例如:

  某船装载10000吨矿石,途中遭遇强海浪的侵袭,海水浸入货仓,致使1000吨矿石受损,为共同安全又抛弃了500吨矿石以减轻船载,卸货时每吨矿石价值5000元,其中包括保险费50元和运费100元,此时应如何计算货物的分摊价值?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货物分摊价值为:

  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5000*10000=50000000,

  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1000*5000=5000000,

  再减去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100*500=50000,

  3、运费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为: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费用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运费的分摊价值应以航程结束时所应收取的净运费为标准)例如:

  某船运载货物1000件,航程终止时承运人有权收取每件100元的运费,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了200件货物,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承运人支付的营运费为每件10元,则运费分摊价值该如何计算?

  按上面介绍的规则该运费分摊价值为:

  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800*100=80000

  减去共损发生后支付的非共损营运费:800*10=8000

  加上共损损失金额:(100-10)*200=18000

  最后运费分摊价值为:80000-8000+18000=90000

  4、免于分摊义务的财产  (1)邮件;(2)旅客行李和私人物品;(3)私人随带事务机动车辆

   二、确定共同海损补偿的原则

  1.补偿应该以实际遭受的合理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为准。对牺牲而言,应使受损财产在获得补偿以后,基本上恢复原有的经济价值;对费用而言,应使合理支付的额外费用得到相应的补偿。

  2.经过补偿后,使遭受共同海损牺牲和支付共同海损费用的一方与未遭受牺牲和支付费用的其他利害关系方都处于均等地位。

  三、共同海损责任分类

  根据英国MIA,1906 第66 条第4
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牺牲,在被保险人没有行使要求其他责任方分摊其损失的权利之前,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赔付的,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可以向其他人取得赔偿为由而拒赔。保险人应该首先赔付,然后有权使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其他负有责任的人追偿。

  我国海商法第12 章中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在1986
年人保船舶险条款的一切险的共同海损和救助条款中做了这样的规定:"被保险船舶若发生共同海损牺牲,被保险人可获得对这种损失的全部赔偿,而无须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的权利。"适用共损牺牲的上述原则不适用于共损费用,这是因为费用并不涉及具体利益的灭失或损坏,因此也不要求保险人直接对此负责。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充分行使对其他利益方的索赔权利,然后才能向其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英国MIA,1906
的做法是:被保险人承担共损费用的,他所承担损失的比例部分可由保险人赔付。损失的比例部分限定了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范围。⑤而我国的法律和人保条款中没有这样的规定。

  挪威的海上保险合同中曾提出过"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其核心是:船舶保险人把船东在约定金额内的共损风险全部"吸收"过来,立即全部赔付船东遭受的共损牺牲和费用,勿需等待共损理算。其中,约定金额为船东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所约定的最高限额。此条款赋予船东一项法律上有利的选择权,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是否援用。有学者建议我国海上保险制度也援用"共同海损吸收条款",可以使被保险人免受共损担保,完成共损理算和向其他利益方要求分摊之耗时、劳苦和花费。这在涉及大量小货主时,对保护船舶所有人最为有利。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全部内容。共同海损的分摊其主要价值就是保证海商事业的发展,促进海洋事业的平稳运行。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