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护不了中医配方?法院解释败诉原因

发布时间:2019-08-12 14:03:15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消息·案情回放·

  张成轩称,他父亲张品舟是身怀中医骨外科绝技的名医,1959年4月将祖传秘方枯君散(又名接骨散、正骨敷药方)公开献方。献方收在华阳县、双 流县卫生工作者协会编著的《中医秘方验方汇编》中。张品舟对“正骨敷药方”享有著作权。1996年,成都骨科医院在《杨天鹏骨伤科治验心法》中,剽窃了张 的“正骨敷药方”。张品舟的另一药方“生药散”也被收集在此书中作为“本院经验方”。1998年4月,张成轩以其父著作权被侵害为由,将成都骨科医院告到 。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张成轩不服,提起上诉,,维持原判。张成轩仍不服,于年前再次提起诉讼。

  昨(18)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由,再度驳回原告起诉。

  

  该案审判长曾英说,,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 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即作品具有如下特点:作品是思想和感情的表达方式,而非思想观念本身(思想观念是指想法、概念、原则、客观事 实、创意、发明和发现、工艺和方法等)。换句话说,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观念的原创性表述方式,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这意味着作者不能将自己作品中所体现的 思想观念据为己有。其次,作品具有独创性。作品应当是作者的选择、取舍、安排、搭配、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从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以既定的程式或程序 推演而出。

  本案的一个关键是弄清技术(中医配方)与技术之表述(中医配方的表述)的区别,前者属于专利、技术秘密保护范畴,后者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果 以著作权的方式保护书籍中披露的技术信息,就是以著作权保护的方式取代了专利或者技术秘密保护的方式,从而在事实上造成了著作权人对书籍中所记载的技术 (中医配方)的垄断。

  “正骨敷药方”是中医配方,该配方记载的是利用中药治疗骨折的一种技术信息,这种通过配方名、主治、药物、制法、用法、附记的方式对中医配方所 进行的表述是中医配方通常的表述方式,不具有独创性;其药物组成的表述也仅仅是将众所周知的中药药名进行排 列、组合,这种排列、组合体现的是技术信息, 在表述方式上亦不具有独创性。因此,尽管《中医秘方验方汇编》中表明是张品舟献方,,原告不能据此技 术信息主张张品舟享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