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延宁诉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2019-09-20 05:59:15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覃延宁
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海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正公司)
一审案号 (2000)南市经初字第236号
审结日期 2001年8月26日
二审
二审案号 (2001)桂经终字第273号
审结日期 2002年8月29日
一、 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其理由
(一) 原告起诉书主要内容
1、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原告享有专利权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2、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设计了一种具有良好反射和隔热隔水效果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并于1997年8月19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国家专利局于1998年12月25日颁布了第312156号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ZL97250808.2.2000年以来,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在生产和销售摩托车防护坐垫,生产工艺与原告的专利一致,并且,产品已在市场上大量销售。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原告于2000年8月12日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费总额为人民币三十万元整。原告以此为依据要求被告赔偿20万元人民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请依法审理,准如所请。
b 被告辩称: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是:摩托车座垫防护罩由罩体和锁紧装置组成,其中,罩体由反射层和隔离层组成,反射层是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锁紧装置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我司生产的彩云牌摩托车防晒保健专用座套由五个部分构成:银色人造革防晒面、黑色人造革侧包面、隔水线、安全防盗绑绳、安全防盗弹力胶。1、彩云牌座套的银色人造革防晒面面积仅占整个座套面积的一部分,凭借隔水线与黑色人造革侧包面连接,而原告的专利坐垫防护罩体表面仅是由依附于隔离层上的反射层构成,罩体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而彩云牌座套的银色人造革防晒面是由四层材料组成,因此,彩云牌座套的银色人造革防晒面从外观、构造、内部材料这三方面看,都与原告的专利有明显区别。2、彩云牌座套的黑色人造革侧包面占整个座套材料60%以上,主要起到保护摩托车座鞍、减少座鞍磨损的作用,并无任何反射阳光及隔热的作用。因此彩云牌座套的黑色人造革侧包面是被告专利的权利要求所不具备的。3、彩云牌座套的隔水线由黑色塑料聚丙烯制成,其作用主要是用于紧密连接银色人造革防晒面和黑色人造革侧包面,防止雨水从二者的结合部渗入,而原告的专利并未具备隔水线。4、彩云牌座套依靠安全防盗绑绳及安全防盗弹力胶与摩托车座鞍形成紧密结合,而从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可看出,“摩托车座垫防护罩”依靠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与摩托车坐垫形成可拆卸配合,但并未明确锁紧扣是什么结构,而且从附图1中可看出,原告专利坐垫防护罩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与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绑绳的功能是相似的,但彩云牌座套根本就没有锁紧扣这种原告专利独有的装置,彩云牌座套仅凭一根安全防盗绑绳便起到了弹性罩边和锁紧扣的作用。5、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弹力胶辅助安全防盗绑绳连结座套与摩托车座鞍,并具备防盗作用;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仅有所谓的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并未说明其专利具备有安全防盗弹力胶之类的装置,在其专利说明书的图1中,可看出弹性罩边下有两片东西,但在其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中,均未说明这两片东西的名称及作用,而且这两片东西是彼此分开的,与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弹力胶根本就不一样,所以,从说明书的附图上看,原告的专利中并不具备与彩云牌座套的安全防盗弹力胶一致的装置,从其权利要求书,更看不出有类似安全防盗弹力胶之类的装置。综上所述,彩云牌座套并不在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内。我司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另外,仅从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来分析,原告索赔20万元也是站不住脚的。,注明打印日期为2000年6月12日,而原告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在2000年8月 12日,很明显,原告是在准备起诉我司之后,为达到其得到巨额赔偿的目的,才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因此, 30万元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的真实性令人怀疑。综上分析,。
二、
原告于1997年8月 ,。“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为:l、一种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外形与摩托车坐垫相配合,它由罩体(1)和锁紧装置(2)组成,其特征在于:罩体(1)主要由反射层(3)和隔离层组成,锁紧装置位于罩体的裙边并与罩体联成一整体,它包括弹性罩边和锁紧扣,它与摩托车坐垫之间形成可拆卸式配合。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罩体的隔离层由聚脂布及乳胶层等具有较好隔热隔水效果的材料制成,所述的反射层是指依附于隔离层上的涂层。原告于2000年5月开始发现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在市场上销售,因此于 2000年 11月以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本院。被告生产的彩云牌座套由银白色坐面、黑色侧包面、位于座垫边缘的绑绳及弹性胶组成。
2000年8月 12日,原告与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签订一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原告许可南宁市日塑电力器材厂实施“摩托车坐垫防护罩”专利,许可方式为普通许可,专利实施许可费为 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00年8月28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合同备案手续。另外,被告于2000年12月 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原告的“摩托车坐垫防护罩”实用新型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于 2001年 6月15日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结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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