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03 12:05:15
「提 示」
在美术作品上假冒他人的署名是侵害著作权还是侵害姓名权?,依法对本案争议的性质、赔偿等问题作出了判决。
「案 情」
原告(被上诉人):吴冠中被告(上诉人):上海朵云轩被告(被上诉人):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朵云轩和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于1992年12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1993年3月和9月在香港联合主办近代中国书画拍卖会,并对拍卖品的选择、利润分成等达成了协议。1993年7月27日,朵云轩按照约定将其选定的拍卖品空运至香港,并派员对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海外征集的拍卖品主持鉴定、选择、商定底价的工作。
1993年10月2日,在港客户赵某某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出售委托书》一份,委托书中载明,,估价为30—35万港元,备注栏标明:拍卖日期1993年10月27日等。双方还就拍卖品佣金、保险等作了约定。同年10月上旬,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将其征集和朵云轩提供的拍卖品总数计382件编印成《图录》,封面上载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朵云轩于1993年10月27日(星期三)下午2时30分联合主办‘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右上角竖体草字为“炮打司令部,,,左下角落款竖体草字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尺幅宽38厘米,长66厘米,估价标示为30—35万港元。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除将该《图录》向外界散发外,还给“朵云轩”50册。拍卖会召开前夕,朵云轩将此《图录》赠送给上海有关单位和个人。
1993年10月中旬,吴冠中获悉上述事宜后认为,,创作日期落款为1962年更是荒唐可笑。于是,委托他人向有关部门反映,设法制止对该画的拍卖。同年10月25日,上海市文化管理处以文件通知朵云轩,上述画件“如确系伪作,须迅速撤下,停止拍卖;如有其他伪作,也须照此办理,并请将核查情况上报我处”。对此,朵云轩作出如下答复:该画系××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在香港接受委托作品;拍卖在香港举行并由香港法人主持,决定权在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一定转告上级意见及作者要求,尽力说服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撤下该作品。之后,朵云轩多次电告其在港观摩拍卖的考察组,向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转达有关部门的通知及吴冠中的意见,同时也对系争作品进行了鉴定。
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接到朵云轩转告的通知和意见后,当即请香港有关专家对此作品进行了认真鉴定,从创作特点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作者称假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确认此作品创作于1966年而非1962年,并找来了此作品的委托人,,并由委托人作了担保。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还出具证明称:“有关上述作品的代理、宣传、竞拍等事项均由本公司照章办理,与朵云轩无关……,本公司以为根据香港法律以及公司的拍卖规程,我们可以决定拍卖。”1993年10月下旬,朵云轩专家赴香港参加拍卖工作。同年10月27日下午,由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和朵云轩联合主办的中国近代字画及古画拍卖会在香港九龙海城大酒店举行,.8万港元成交,其中4.8万港元为拍卖人所得佣金。
1994年6月5日,,。该鉴定指出:“画上的‘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为毛笔所写,书写速度较慢,字迹正常,特征稳定,可供检验。将其与吴冠中的亲笔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字迹的书写风格不一,并在‘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六(重复字)、年’字迹的写法、笔画间的搭配位置、笔画的起收笔特点、笔力等特征,以及用词特点上均存在明显差异,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不是吴冠中亲笔所写。”1994年7月16日,吴冠中以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原告吴冠中诉称:1993年10月27日,,上有“炮打司令部,,,落款为“吴冠中画于工艺美院一九六二年”。拍卖前,其曾通过有关单位转告朵云轩撤下这幅不是其所画、假冒其署名的伪作,但朵云轩在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联合买卖,甚至出具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该伪作被他人以港币52.8万元购去。两单位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的出售均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为此,、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港币52.8万元。
被告朵云轩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但在庭审时辩称:原告认定系争作品是伪作证据不足;被告的艺术品拍卖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委托拍卖行为不是商店销售行为,而是一种居间性质的行纪行为,朵云轩实际上不是香港拍卖活动的联合拍卖人,。
被告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没有应诉。
「审 判」
,,落款非原告吴冠中署名,是一幅假冒吴冠中署名的美术作品。有关该系争作品等书画的拍卖,两被告订有共同主持拍卖的协议书,在其《图录》中载明为“联合主办”,且实际拍卖时又共同主持整个拍卖活动,表明对系争作品的拍卖为两被告的共同行为。两被告拍卖书画的行为是一种包括征集书画、刊印发行《图录》,以及实际竞拍清账的系列行为。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行为。两被告在获知原告对系争作品提出的异议,且无确凿证据证明该作品系原告所作,落款为原告本人署名的情况下,仍将该作品投入竞拍,最后出售该作品,获取利益。为此,原告吴冠中依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诉称两被告的行为系出售假冒其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和美术作品的出售,侵犯其著作权,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被告朵云轩辩称拍卖行为不是销售行为,其实际上不是系争作品的联合拍卖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两被告不听劝阻,,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共同严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造成其物质和精神损害,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连带民事责任。1995年9月28日,、,作出判决:1.,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停止侵害;2.、《光明日报》上载文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通过;3.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7.3万元。一审诉讼费人民币27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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