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溥仪日记”侵权案终审王庆祥胜诉
发布时间:2019-08-18 00:30:15
“‘溥仪日记’侵权案” 续
导言:新闻回放:2009年6月30日,、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销售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涉嫌侵犯由他注释、整理的1996年天津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一书的著作权一案。2009年11月25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同心出版社、长春联合图书城有限公司败诉,裁定同心出版社除赔偿经济损失7万之外,在十五日内,在8家媒体上刊登声明,向原告王庆祥公开致歉。2009年12月18日,同心出版社不服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0年3月,省高法公开审理此案。
本报讯(记者刘洋)昨日记者获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历时一年多的“‘溥仪日记’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是从此案的当事人之一王庆祥先生处获得这一判决结果的,王庆祥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判决书明确了王庆祥是《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著作权人之一,并对同心出版社是否侵犯了王庆祥著作权问题也做明确认定。
“……将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与王庆祥享有著作权的《爱新觉罗·溥仪日记》进行对比,两者日记正文部分除276处文字、标点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且《爱新觉罗·溥仪日记》中存在的差错之处,同心出版社出版的《我的前半生(附10年日记)》中的《溥仪10年日记》亦同样存在,而同心出版社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综上,同心出版社未经王庆祥许可,篡改并复制、发行了王庆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爱新觉罗·溥仪日记》,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庆祥基于上述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复制、发行权,同心出版社应对此承担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同心出版社负担。
同心出版社此案代理律师付明德表示,出版社一方暂时没有获得此案的判决结果:“如果结果是这样的,我们可能还会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诉。”
此外记者获悉,2009年11月王庆祥诉成郁文(化名黎园)侵害名誉权案,以及2010年5月份天津人民出版社诉同心出版社侵犯“专有出版权”案件目前也都在法律程序中,此次“日记案”的判决结果可能会对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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