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网上销售 剪纸艺术家告赢个体户
发布时间:2020-10-29 12:15:15
原告阎先生诉称,2003年10月末,原告创作完成“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原告对该系列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闫先生是福瑞斋中心的个体工商户,其未经许可即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公证费1090元及购买侵权剪纸作品费用125元。
庭审中,被告闫先生辩称,2000年之前,河北省一剪纸艺人曾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而原告阎先生是在2003年10月末创作完成该系列剪纸作品,因此被告认为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被告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是从河北省进的货,被告以为该系列剪纸作品是由河北省的剪纸艺人创作完成。而且被告在接到起诉书后,已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该系列剪纸作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闫先生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被告闫先生辩称河北省的剪纸艺人曾于2000年之前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故原告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缺乏证据支持,。
,并解释其认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中的“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较为单调,故重新创作了1幅“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在闫先生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并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告阎先生系其重新创作的“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版本之作者。
原告阎先生作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其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闫先生未经原告阎先生许可,即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未为原告阎先生署名且未向原告阎先生支付任何使用费,被告闫先生此举已侵犯了原告阎先生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闫先生辩称,其已停止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缺乏证据支持,。被告闫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向原告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参考类似美术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被告闫先生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阎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阎先生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闫先生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最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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