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告于芬剽窃 首起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9-08-13 02:10:15


指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博文剽窃了自己的文章内容,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出租车司机李强将于芬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2日,著作权纠纷案。被告于芬未经许可在其博客上的文章使用原告李强博文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被告于芬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800元。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宣判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李强著有《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以下简称《西》文)一文,并于2009年6月17日在其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发表,被告于芬多次访问原告李强的博客,并对原告李强的《西》文进行评论。2009年8月2日,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即在其博客“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上的《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以下简称《如》文)文章中使用了《西》文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原告认为,被告于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西》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于芬辩称,她对原告李强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原告不能证明其就是涉案博客“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的所有人西北风,也不能证明其就是《西》文的作者。另外,她认可《如》文中有引用《西》文的内容,但引用部分字数只占《如》文全文字数的10%,而且李强《西》文和她的《如》文只是发表在博客上,对《西》文内容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原告李强通过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博客首页“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旁边显示原告李强本人照片,在被告于芬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依法对《西》文享有著作权。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注册用户能够自由确定发表内容,但这种自由并非不受限制,注册用户在网络上享有的法定权利和承担的法定义务与现实生活中并无区别。原告李强和被告于芬因在各自的博客上发表了博文,。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不论系在纸质出版物抑或网络博客上进行使用。被告于芬未经原告李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且未指明所引用部分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即在其互联网博客空间上发表了《如》文,被告于芬侵犯了原告李强对《西》文享有的署名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最后,,分别在“于芬的博客-搜狐博客”、“搜狐圈子-体育看台-走进于芬的天空”、“搜狐圈子>体育看台>梦幻主场”栏目上刊登致歉声明,。

  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提起上诉。